婚介所对象临时演员 (婚介所请的临时演员)

婚介所介绍的人和本人照片,婚介介绍的对象一直要钱

编辑:赵艺慧

随着经济的发展,婚恋的选择更加自由,多样化,这也让人们挑花了眼,迷失了方向,甚至有人因此被骗。

根据某官网报道,在重庆沙坪坝,一名女子报警称自己被婚介所诈骗。原来被骗女子通过婚介所找对象,在给婚介所交了28000元以后,原本以为自己即将拥有美好的姻缘,但是万万没有料到的是,婚介所介绍的对象是临时演员。

婚介所介绍的人和本人照片,婚介介绍的对象一直要钱

遇到这种情况,女子便报了警,民警顺藤摸瓜,破获一个特大网上婚恋交友诈骗犯罪集团,抓获嫌疑人45名,涉案资金高达800余万元。

看到这里很多网友表示,如今很多单身男女,尤其是大龄单身男女在家庭、社会的压力下,也会急切地希望找到自己的另一半,犯罪分子正是看到了市场,解读了该人群的心理后才作出这样的“对策”。

那么,这类案件该如何处理?我们又该如何识破此类案件,以免上当受骗呢?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涉案人员的行为无疑构成诈骗罪。所谓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在客观上使用了欺诈方法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被害人在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自己的财物,行为人因此获得财物。在主观上,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在本案中,该婚介所打着为别人找对象的幌子,实则通过临时演员配合演一出戏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并且涉案人员多,涉及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本案中,婚介所相关涉案人员的诈骗数额达到800余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由于此案件涉案人员较多,究竟每个人在诈骗罪中起到什么作用,参与了多少次诈骗活动等细节并未公布,所以笔者对于具体涉案人员的量刑无法一一展开分析。

除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该案件,我们也应该看到相亲产业链上存在的法律风险。其实,近些年婚恋市场上经常会出现“骗财骗色”的情况,如何有效规避至关重要。

拿此案件举例,该案件中女子是否对于此婚介所进行了事前调查?是否对于所谓的对象进行有效的认识?我们需要获取“靠谱”的相亲渠道,对于相亲对象有一个较为清楚的认知,并且在熟悉过程中不将财物交予他人。

同时,对于此类案件的层出不穷,也反映出婚市场的乱想,此时则需要市场监管部门还应尽职尽责,严厉打击那些以婚介之名行不法之事的经营者,不能让受骗者只能指望“报警维权”。

追求婚姻是每个人所期待的,但是不可操之过急,熟悉都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保持适当理性,懂得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