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剁手*党**”“微商”“海淘”,限额限了什么?

“剁手*党**”“微商”“海淘”,限额限了什么?

央行将叫停支付账户跨行转账

最严新规规定了啥?

1、根据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用支付账户转账,无论转入还是转出,都只能在支付账户与自己的同名银行借记账户之间操作

2、限制转账支付金额: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个人,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得超过20万元;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个人,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

3、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这意味着此前第三方支付争抢的P2P网贷资金托管业务或被禁止

上周五,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在刚刚过去的周末引发了轩然大波。有网友质疑,若对网络支付设置每日5000元额度的限制,连苹果手机都买不了。随后央行紧急作出解释,5000元限额仅针对第三方支付余额,超过5000元可以用银行卡快捷支付,不影响网友的正常网购。

不过,央行的解释并未对意见稿中对于支付账户开立、单笔支付、转账等方面的限制做出说明,引发了不少用户的担忧和猜测。截至昨日记者发稿,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未对“意见稿”做公开表态,只表示还在研究文件。

意见稿一旦通过并实施,未来究竟会对用户的开户、网购、消费、转账带来哪些影响?华西都市报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了支付宝、财付通等相关第三方支付企业。

开通支付账户难度大增

发红包需要开5个证明

意见稿规定用户在开设网上账户时,需要用5种方式来验证身份。也就是说,未来用户如果要发微信红包,需要先向微信提交5个机构的证明来验证自己身份才可以。

根据意见稿的第十六条,支付机构给个人开户,如果是消费类账户,需要三个机构为用户做身份验证。如果是具备理财、转账功能的综合账户,则需要五个机构来验证。

而目前的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主流的支付机构,都还达不到央行的规定,而且,这一规定对非银行类支付机构来说,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据业内人士介绍,这里的身份认证指的不是密码等安全手段,而是公安、税务、工商、银行、教育机构、居委会等能证明个人身份的机构。举个例子,用户上传身份证,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公安网校验,来证明你是你;又比如,用户绑定银行卡,由于银行卡是实名制的,所以校验银行卡信息也可以证明你是你。而目前,像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都是只用了这两种外部渠道来证明你是你。

但是,央行认为,这两种外部渠道并不足以证明用户身份,用户需要找到更多外部渠道来证明“你是你”方可开户。

换言之,今后用户开设支付账号,可能还要上传文凭学历、纳税证明、户口本、护照等一系列东西。打个比方,未来用户如果要给朋友发个微信红包,发之前先要向微信证明“你是你”:上传文凭、纳税证明、户口本、护照等资料,或者跑工商、居委会各种地方开证明。只有经过5种身份验证后,才可以发微信红包。这无疑将极大地影响用户使用微信红包的体验。

告别免费转账时代

AA收款功能或成摆设

无论是支付宝钱包还是微信支付,都有一个AA收款功能,七八个人聚餐,一人买单发起AA收款,填上聚餐人数,系统就会自动算出每人支付费用发出收款信息,其他人凭此打款到买单人账上,这其实利用的就是第三方支付账户的转账功能。

但如果意见稿实施,今后大家聚餐可能还得回归中国人的传统,一人买单轮着请客。根据意见稿第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的,转出账户应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

这也就是说,你的支付宝账户只能给自己的银行卡转账,不仅不能AA打款,想给老家的父母孝敬点生活费,可能也要去银行排队;老板给员工发工资或许也只能一家家银行去倒腾了。假如意见稿得以实施,城市用户可去营业厅柜台、ATM机、手机银行或者通过网银进行转账,但很多农村地区只支持邮局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有些地方小银行也没有网银,无法使用手机银行转账,若第三方支付转账被叫停,就只能去银行汇款了。而银行的跨行转账一般要收取一定手续费,这意味着通过支付宝、财付通等支付工具免费转账的午餐没了。

“快捷支付”超200元

或需登录银行网银验证

虽然央行在8月1日发表的解释中表示,网购超过每日5000元的限额不要紧,还可以通过银行卡快捷支付来付款,这个没有限制。但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根据客户授权,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机构、客户和银行在事先或者首笔交易时,单笔金额200元以上,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

对此规定,有网友提出疑问:如果交易超过200元,是不是输完网络支付账号的密码后,还要跳到银行的APP或需要银行短信验证才能支付成功呢?

央行对此的解释是,200元以上的支付,具体银行验还是支付机构验,必须是客户授权同意银行与支付机构按约定做的。如果他们约定由机构验,那么一旦发生资金欺诈或盗窃,银行必须承担资金安全责任,不允许推责给支付机构。

过去银行给支付机构的单日限额在2万至5万元不等,而快捷支付(即无需跳转网银)方式可以最大限度提升用户支付效率。业内人士认为,明确银行与支付机构的责任是好,但对于用户来说,银行对支付机构的快捷支付限额将缩水。

新规目的:规范“类存款”业务

规避盗刷、欺诈乱象

观意见稿全文,核心在于规范第三方支付的“类存款”业务,提高账户的安全性。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学院教授黄震认为,“盗刷、欺诈、套现等乱象频发,网络支付安全越来越受到监管部门重视。”他表示,意见稿是想让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当初发牌照时的初衷,服务于电商做小额、快捷的支付业务,不希望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边界无限扩张。

“此次《意见稿》区分了支付机构与银行机构的差异,防止支付机构出现银行化、银联化,实质上积极巩固了银行体系在金融行业中坚不可摧的信用交易地位,鼓励支付机构可大力开展通道业务。利于维护金融行业稳定、长期健康发展。”华泰证券金融业分析师罗毅认为。

互联网咨询机构易观国际分析师马韬表示,意见稿对于账户管理做出的种种规定,实际上是强调第三方支付的“中介性”,淡化“吸存”“转账”功能,对百姓的支付体验影响不大。大部分人仍将第三方支付作为小额支付工具,如金额过高,可通过网银支付。

艾瑞咨询分析师李超表示,意见稿客观上有利于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因为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相当于“预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近年来,第三方支付账户沉淀资金被*取盗**、挪用的事件时有发生。意见稿中对于第三方支付的功能限制,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风险积聚。

行业影响:资金离开第三方账户

行业两极分化将加剧

目前我国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公司约270家,2014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超8万亿,同比增长50%。

从意见稿来看,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受到了较多限制。例如,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这意味着第三方支付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P2P网贷、众筹平台进行资金托管的业务将受到极大约束,甚至被禁止。

此外,大额消费将不能走网络清算通道,需要回归银联,直接减少支付机构的资金沉淀;同时意见稿要求每个账户的开立需采用3-5种以上方式进行交叉验证,将使支付机构丧失大量*在用潜**户。

意见稿一旦实施,将对数万亿市场产生影响。业内人士预见,新规之下,大公司仍将延续多元化经营的路径,而小公司可能因竞争压力退出市场。零壹财经分析师赵飞表示,未来大公司将开展对多家小公司的收购,提升支付通道规模。

“剁手族”对支付新规不淡定

一名不愿具名的第三方支付人士表示,“虽然央行称5000元限额是误读,但是这个规定根本上改变的是消费者的体验,也提高了网上支付的门槛,对大额电商支付来说,完成一笔订单的难度大大增加。”

此外,由于5000元以上额度的支付必须接入网上银行平台,超过限额的部分,用户要么通过电脑来完成,要么跳转到手机银行APP上支付。而大多数银行手机APP目前的体验并不能令用户满意,或许,这一规定还会使支付宝和微信在手机移动支付付出的努力付诸东流。

(来源:网易新闻)

摘要: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瞬间“网购最高支付额度仅为5000元”的说法刷屏。“剁手*党**”吐槽花自己的钱都不行。支付宝微信第三方怎么回应?我要跨国“海淘”还能不能行?

央妈:网络支付没剁手 只是分了级

7月31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瞬间“网购最高支付额度仅为5000元”的说法刷屏。真的是这样吗?财新网就来解读下这份意见稿最核心的第二十八条以及第十六条。

“剁手*党**”“微商”“海淘”,限额限了什么?

(来源:财新网)

看清楚了!网络支付额度限制不影响网银付款

“剁手*党**”“微商”“海淘”,限额限了什么?

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7月31日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日,央行相关负责人就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限额设置满足绝大部分客户需求

问:人民银行对支付账户进行分类并进行相应的限额管理,是否会影响客户的体验并难以满足客户的支付需求?

答:根据对国内典型代表性支付机构2014年网络支付业务数据的分析,2014年,61.3%的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消费、转账、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即《办法》规定的综合类支付账户)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80.1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5000元,98.5%的个人客户不超过20万元;72.31%的个人客户支付账户余额仅用于购物消费(即《办法》规定的消费类支付账户)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9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5000元,99.7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10万元。

因此,《办法》对综合类支付账户、消费类支付账户分别规定的年累计20万元、10万元限额,对不同安全级别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分别设置的单日付款不超过5000元、1000元的限额,超出上述年度和单日付款限额的客户,可以通过支付机构提供的跳转银行网关或快捷支付方式,用自己的银行卡(银行账户)完成对外付款,且无额度限制,能够满足绝大部分个人客户的付款需求,基本不对客户支付体验造成影响,且有效兼顾了安全与效率。

上述限额数据的确定,既参考了国内典型代表支付机构的业务分析数据,也考虑了尊重现实需求与未来支付业务的规范发展,防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规模过度膨胀引发资金风险。当然,《办法》目前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阶段,限额管理是综合考虑支付效率与便捷、以及反洗钱和客户资金安全等因素而提出的。人民银行将认真评估社会各界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制定适度的监管措施,促进支付服务市场规范发展。

额度限制仅针对支付账户“余额”

问:《办法》中有关单日支付限额5000元的规定究竟是何含义?有何考虑?

答:《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如采用不少于两类验证要素,且其中包括安全级别较高的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则可以与客户自行约定单笔、单日累计限额;支付机构如采用不少于两类要素,但其中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办法》参照人民银行针对商业银行、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规定了单日累计5000元限额;考虑到客户在小额支付场景下对支付速度的客观需要,为兼顾安全与效率,《办法》允许支付机构在小额支付业务中简化支付指令验证方式,仅采用一类验证要素甚至不采用验证要素,但这必须基于两个前提,一是支付机构对该笔交易的风险损失无条件承担全额赔付责任,二是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

客户将支付账户余额转账至本人同名银行账户的交易不受上述限额管理。同时,该规定仅规范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客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的交易(包括“商业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模式)则不受该限制。

另外,须特别指出的是,相对于单位客户,个人客户对支付账户余额的实际属性和潜在风险的理解程度较低,风险承受能力也较弱,因此本条款着重于保障个人客户的资金安全,并通过强化支付机构对客户资金支付安全验证等级与限额相关联的管理要求,引导支付机构在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和支付便捷性方面兼顾平衡发展。

不影响网络借贷等企业业务开展

问:人民银行对现在网购普遍使用的“银行卡快捷支付”类业务的管理要求有何考虑?

答:“银行卡快捷支付”类业务涉及支付机构、客户及开户银行三方,权责关系相对其他支付方式较为复杂。为清晰界定银行和支付机构的法律责任,保障客户交易和资金安全,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此类业务存在的风险漏洞,《办法》重申了发卡银行应始终切实履行对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以及银行在每笔支付交易中自主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验证的支付结算基本规则。

问:《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有何考虑?

答: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存在金融业务经营风险。目前,支付机构的内控风险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为避免两类机构的风险相互传递,《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同时该规定并不影响支付机构为相关机构提供支付服务。一是现行支付体系为传统金融机构提供了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及结算安排,并符合国际支付清算监管惯例和准则。二是支付机构按《办法》规定虽然不能为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开立支付账户,但仍可为其提供支付通道服务,将付款人的款项划转至网络借贷等企业的银行结算账户。这不会影响网络借贷等企业的业务开展,而且有利于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也符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

(来源:南方日报)

央行限额!支付宝5000,微信1000元,微商你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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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晚间消息,央行刚刚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显示,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

现在绝大部分的网络购物、消费都是通过手机进行,现在手机上基本没有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那么,通过密码和短信验证码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最高只有5000元,这对网购体验带来影响,比如买个苹果手机或家电家具,就会受到影响。另外,像微信支付这样,只有一个密码验证方式的,单日累计金额更是被限制在1000元以内。

此外,意见稿也对用户通过网络支付的年度消费金额做出了限制。意见稿规定,个人客户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个人客户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综合现在国内的网络支付市场的情况看,也就是说,未来大部分用户通过非银行的第三方网络支付进行消费时,每日的累计消费金额总计不能超过5000元,每年则不能超过20万元。

这也意味着,包括支付宝、财付通这样的第三方支付,将无法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如果意见稿最终实行,无疑将对国内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你觉得对微商有影响吗?说说你的意见。

支付宝海外直购1个订单超1000元怎么办?

这要看你订单是一个还是多个了,如果是订单里只有一件那就放心买。

因为根据中国海关要求,在海外商户网站购物时,一个订单含有多个商品时,商品总额不可以超过1000元。如果一个订单中,只有一件商品,单个商品金额可以超过1000元。

国外商品,国际支付有没有限额?

支付宝个人实名认证用户:

当日累计不能超过5万人民币,一旦超过,当日不能进行交易;年度累计不能超过4万美金,一旦超过,年度不能进行交易。

支付宝非实名认证用户:

一个身份证来自于不同支付宝账户的购汇同样有额度限制:单笔小于等于1万人民币,当天小于等于3万人民币,全年小于等于10万人民币。 如果您在某天通过了实名认证,而在当天完成实名认证之前已经有购汇的行为,那么当天剩下的可购汇额度是5万人民币扣除此已购汇额度的余额。

(整理自百度知道、支付宝等)

非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主要风险

一是业务开展缺乏相关政策依据。这一风险主要体现在非金融支付机构管理和资金结算管理两个环节。首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制度并未涵盖开展跨境支付结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目前个人人民币业务地域仅限于我国边境地区和港澳地区,业务种类只有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存在额度管理的个人人民币汇款和人民币兑换业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制度尚未明确允许个人开展一般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二是违法违规资金利用业务进行跨境流动,降低资本项目管制的有效性。另外,由于我国资本项目并未完全开放,个人跨境*款贷**、境内居民向境外转移财产、*彩博**和中奖收入的转移等项目均不可兑换,资金跨境汇兑管理严格,如果真实性控制难以实现,业务很可能冲击现行资本项目管制,降低资本项目管制的有效性。

三是非金融机构违规使用沉淀资金。非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必然会产生由商品购买者预付的人民币沉淀资金。特别是类似外卡收单业务,还将产生来自于境外货物购买方预付的人民币沉淀资金。非金融机构违规使用沉淀资金不仅可能引发违规投资、*款贷**等金融活动,扰乱境内金融秩序,而且将影响人民币资金跨境流动和使用的监管。

四是业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境内外个人通过网络跨境购买的商品,属于个人物品进出境管理范畴,管理标准相较于货物较低。按照《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等个人物品邮递进出境通关规定,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1000元人民币,否则将征收进口税,并且古旧*物文**、有价证券等国家规定物品禁止进出境。因此,既要防止货物冒充个人物品逃避海关监管和偷*税逃**,也要防止严禁进出境的个人物品邮递出境,以及超出限值的物品偷*税漏**。

三、有关政策建议(一)建议将业务纳入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框架内统一监管 首先,业务必须依托现有人民币跨境清算渠道办理。另一方面,境内商业银行要按相关要求向RCPMIS系统报送人民币资金跨境流动信息和业务信息。为加强信息搜集的有效性,非金融机构需要向银行提供跨境支付业务的详细信息,信息必须为逐笔,信息要素应包括非金融机构信息、付款人身份证(境内居民为身份证,境外居民为护照号)、付款人姓名、收款人信息等。银行应将上述信息报送RCMPIS系统存档。

(二)建议借鉴《办法》等现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制度监管开展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应施行跨境支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制度。非金融机构办理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业务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沉淀资金按专户管理;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必须通过非金融机构备付金账户的开户银行办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必须在人民银行当地机构备案;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流水数据应该定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

(三)建议采取多重措施,控制相关风险,加强对业务真实性的审核 首先,实施总量控制,明确个人办理的人民币跨境支付限额为每年每人30万元(含30万元)人民币。为确保非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业务平稳发展,应该借鉴个人外汇管理的经验,对业务进行总量控制。银行和非金融支付机构在为个人办理资金跨境支付业务时,应该核查个人办理的跨境支付业务记录,确保同一人在同一年度内办理的人民币资金跨境汇划总额不得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其次,建立负面名单管理制度,加强对个人主体的管理。可以考虑结合征信信息、个人外汇结售汇关注名单① 等相关数据,建立类似跨境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的重点名单监督制度,并保持其动态更新。凡列入该名单的境内个人,非金融支付机构和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跨境支付业务。 再次,明确要求非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个人业务主体的管理。非金融支付机构应对个人主体进行必要审核,确保境内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个人跨境购物信息进行必要的真实性审核,并长期(至少5年以上)留存有关业务办理凭证备查,协助监管部门防止和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发生,避免业务成为违法违规人民币资金跨境流通的渠道。

最后,加大合规性检查和处罚力度。非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部门应采取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等多种方法,通过多种手段监测非金融机构和银行是否严格履行了支付业务真实性审核职责。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非金融机构,可以考虑处以取消支付业务牌照等惩处措施。

(来源:引自论文《非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的 风险、监管制度及业务办理流程》作者:刘肯 硕士、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