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项目企业融资渠道 (分布式光伏电站融资租赁模式)

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融资

分布式光伏100%融资,分布式光伏发电融资特点

建于一般工商业屋顶的分布式光伏电站融资可以有多种渠道,具体要求和难易程度不同。总的来说分布式电站的各方面风险越低,融资门槛也就越低,特别是区域市场化电力交易全面推行后∶预计会有更多的资金方关注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领域。目前根据资金来源方式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融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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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项目*款贷**。银行*款贷**是各个行业企业获得发展资金的最传统方式,虽然利率较其他金融机构更低,但对*款贷**主体和担保方都有较高的要求,且放款时间较长,*款贷**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80%。对于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来说,首先项目公司的股权要质押给银行,项目公司股东或第三方要提供银行认可的相应的资金担保实力,且电费收益权也要质押给银行,即电费收款账户由银行监管,所收电费在*款贷**期内只能用于偿还本金和利息。由于分布式电站往往体量不大,单体项目所需资金有限,因此为了避免重复繁琐的*款贷**手续,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由光伏电站投资者出面为将来开发的多个分布式项目向银行打包申请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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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能源基金和债券。投资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收益虽然比不上某些行业;但很稳定,具有很强的可预测性,因此一些把资金安全放在首位而对收益要求不高的投资人愿意投资和持有光伏电站。在此基础上即可以基金形式或发债形式按照金融监管要求公开从市场上募集多个有此意愿的投资人的资金,完成光伏电站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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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备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金融机构)根据承租人(光伏电站投资人或其项目公司)对租赁物件(光伏系统设备)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 (光伏设备供应商)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另外融资租赁是一种全额信贷,它对租赁物价款的全部甚至运输、保险、安装等附加费用都提供资金融通。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与银行*款贷**相比在办理融资租赁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虽然融资租赁通常也要在租赁开始时支付一定的保证金,而且利率比银行*款贷**更高,但目前大部分的分布式光伏电站是通过设备融资租赁的方式建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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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托底投资者及垫资总包商介入。在实际案例中,有不少光伏电站的初期投资者之所以要开发分布式电站∶是因为他们准备建成后转让电站给托底投资者,以便赚取建设成本和卖出价格之间的差价。一般来说托底投资者是有较低财务成本且银行授信额度较大的央企或国企。当初期投资者与托底投资者达成电站转让意向性协议后,会有具备一定资金实力的工程总包企业愿意根据托底投资者的技术要求垫付资金进行电站建设。这种情形即为光伏业界常说的所谓BT 模式(Build-Transfer,建成转让)或BOT 模式(Build-Own-Transfer,建成后持有再转让)"。有些案例中,初期投资者在电站建成、通过并网验收后,立即将电站项目公司股权转移给托底投资者,即为 BT;另一些案例中,初期投资者在电站建成、通过并网验收后仍继续持有电站,享受电费收益,经过一定时间后再将电站项目公司股权转移给托底投资者,即为 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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