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某某县有户企业是建造木耳大棚出租给农民,这户企业留抵税额较大,我们拿不准这样的企业属于哪个行业,出租木耳大棚是否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如办理留抵退税适用那个行业?望王局长抽空答疑解惑,谢谢!
【答复】首先,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文件及附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文件相关条款,你反映的情况基本属于A类011农业(0142食用菌种植),L类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1租赁业,7112农业机械经营租赁)。
从税务政策方面来看,按照《增值税法》相关规定,结合“营改增”文件规定,你反映的业务属于销售货物(农业种植及农产品食用菌),销售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如果该纳税人自产自销农业种植及农产品食用菌初级产品,可以享受免税,销售深加工农产品(比如带包装的,有商标品牌的)属于应税产品,同样,销售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目前,税务总局也没有明确的免税规定,属于应税项目,货物及不动产分别适用13%或9%的税率,办理留抵退税适用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租赁服务)。
所以,你们再具体看看他们的《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具体包括哪些,结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还有会计凭证和原材料、预付账款、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应交税费等明细账,分析研判一下存在的税收风险问题,比如在取得出租农业大棚收入方面,是否存在利用个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收款、现金收款等方式隐匿公司销售收入,不申报或少申报销售收入,未给承租方开具发票等。在进项税额抵扣方面,是否存在(接受)虚开专票,虚增进项税额;明显用于免税项目、个人消费、集体福利的货物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取得与企业经营无关的发票虚增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形。
正常情况下,只要有应税销售行为,出租方给承租方能够开具发票,并按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留抵退税也是正确的,否则,进项税额就不允许抵扣,享受的留抵退税是要追缴的,还要面临罚款,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