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近期虚开发票40亿案件 (长沙虚开)

案例概览

案号: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213号

金额:购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份,金额合计188341.37元,税额合计32018.03元,价税合计金额220359.40元,以上发票已向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全部认证并违法抵扣。

不起诉理由: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

案号:长岳检刑不诉(2019)156号

金额:从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和王某某将永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湖南**经贸有限公司价税核价3601521.92元,虚开给湖南**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0567569.46元,两个公司合计47269091.38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认定聂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号:长岳检刑不诉(2019)126号

2014年1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控制的三家空壳虚开公司通过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付某某等人接受衡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74份(已全部在岳麓区国税局和天心区国税局认证抵扣),金额共计69081189.9元;税额共计11743802.31元;价税合计共计80824992.21元,其中通过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控制的八个银行账户走资金流12595021.26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认定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号: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21号

金额:安排其*甲公司的会计徐某某将这些发票到浏阳市国税局抵扣其个人名下**材料、*甲科技、*乙科技公司的税款合计239009.44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黄某某明知邓某某是为了骗取税款仍为其虚开,与邓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共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号: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金额:以上二十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货物金额人民币1825260.69元,税额人民币310294.31元。后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安排公司员工将所购买的二十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开福区税务局进行税款抵扣,给国家造成人民币310294.31元的税款损失。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作为长沙**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全部补缴抵扣税款。

案号: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金额:被不起诉单位实际控制人唐某某在购买上述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用于长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抵扣税款471379.46元。案发后,长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经补缴税款471379.46元。

不起诉理由:犯罪嫌疑人长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其实际控制人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系初犯、偶犯。

案号:湘长芙刑不诉(2017)109号

金额:王某某(已不起诉)在“长沙市雨花区**教育培训学校黄土岭教学点的装修项目”上,委托曾与其进行过建材交易的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虚开建材专用增值税发票120万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仍然认为,王某某“长沙市雨花区**教育培训学校黄土岭教学点的装修项目”中是否进行了120万元的建材交易事实不清,龙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实际交易建材金额事实不清,认定龙某某主观上帮助王某某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证据不足,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号: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17)25号

金额:长沙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到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2016年5月31日、6月23日分二次向长沙市望城区国家税务局进行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抵扣税额为84973.84元,同年8月长沙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申报税款时又转出了进项税额84973.84元。

不起诉理由: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述

情节较轻、轻微的认定金额:

1、税额合计32018.03元

2、税额人民币310294.31元(补缴税款)

3、税额为84973.84元

未注明情节但不起诉(不含证据不足)的金额

1、税款471379.46元(补缴税款)

证据不足不起诉的金额

1、合计47269091.38元

2、税额共计11743802.31元

3、税款合计239009

4、增值税发票120万元

长沙虚开增值税发票立案,长沙虚开增值税专案

分析

1、情节(较轻、轻微)的金额大部分在十万元以下,超过十万元的有补缴税款的情节

2、税款超过十万元但如果补缴税款且有自首情节,仍可能不起诉

3、证据不足的金额大多金额巨大,说明证据确实存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