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平台漏洞获利什么罪 (利用电商系统漏洞获利怎么处罚)

作 者:虞洋/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陈世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绮惠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与刑辩部主任,兼职律师

利用电商系统漏洞获利怎么处罚,电商平台私自退款怎么追责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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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子商务经济飞速发展,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电商平台的某些经营漏洞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骗取”电商平台的财物。对于这种行为如何定性值得探讨和研究。接下来,我们结合“李某某诈骗案”展开讨论,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此求教于同仁。本文将分为两个部分展示。第一部分将展示基本案情、争点和法理简析,第二部分将得出结论与启示。

# 基本案情 #

案 件 情 况

2019年3月起,李某某注册经营京东商城网店。一次,一位顾客在其店铺下单后,因商品缺货,李某某与顾客协商让其申请退款,令他感到奇怪的是,顾客申请退款成功后,店铺账户依旧收到了这笔货款。数天后,这笔货款才被电商平台划走。李某某因此发现了电商平台先行垫付退款的规则。

同年10月,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由其提供资金后,指使店铺员工李某1、何某某使用京东账号在其网店内下单并支付货款,随即申请退货退款。审核通过后,电商平台全额垫付了这笔4万余元的退款,李某某遂将店铺账户已收到的货款提现至个人银行账户。数天后,电商平台与店铺结算时因账户余额不足无法划款,此后李某某便将该店铺弃之不管,从而获得电商平台4万余元。第一次成功后,李某某又选取了名下的另一家店铺以相同手法再次获得电商平台4万余元。

李某某利用京东商城先行向客户垫付退货款的制度,让李某1等人将收到的退货款转至其控制的账户,同时将商家京东金融账户中收到的货款提现,共计获取京东商城退货款8万余元。

频频结算失败使得电商平台对上述两家店铺产生了怀疑,电商平台遂报案。最终,李某某因此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

分 歧 意 见

本案中,李某某利用电商平台先行垫付退款漏洞,自我交易后再申请退款,将平台垫付款转至个人银行账户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何种罪名,存在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网络结算平台的结算规则存在漏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规则漏洞骗取电商平台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电商平台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李某某将已经收到的客户支付的货款非法据为己有,并通过将财物转至个人账户的方式,使电商平台与李某某店铺结算时因账户余额不足无法划款,从而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争 议 焦 点

上述观点的分歧,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

第一,“电商平台”是否能够被骗?

第二,电商平台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

第三,行为人利用电商平台先行垫付退款漏洞非法获取电商平台财物,该如何定性?

# 相关问题的法理简析 #

电商平台能够被骗

根据刑法理论界的共识,诈骗罪的行为模式包括以下要素:“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骗者产生错误认识——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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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诈骗罪成立的必须要素要求被害人有处分意识和处分行为。国内有观点认为,“机器不能被骗”,因为机器不具有人所拥有的意识,自然就不会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因而针对机器实施的犯罪不能构成诈骗罪。但是,电商平台作为电商公司设置的交易系统,对于达到电商公司要求的交易条件的交易行为,都可以认为是得到了电商公司的同意。电商平台作为在网络上代替公司对对各种交易行为进行确认、支付、划账等处理,其行为的法律效力直接代表或者等同于电商公司。虽然“机器”没有意识,但“机器”背后的人具有意识,行为人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是电商平台,但真正的被害人是平台后的电商公司。因此,我们认为,电商平台可以成为被诈骗的对象。

诈骗罪中被害人需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后,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处分财产,即要求被害人受骗和处分财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害人对财物的处分行为必须是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要求行为人取得财物不是基于其新的、另外的不法行为,而是被害人处分行为本身所导致的财产的直接转移。

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

可以看出,侵占罪和盗窃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财物归谁占有。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是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财物属于自己占有。而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是指受委托而占有,即基于委托关系对他人财物具有事实或法律上的支配力的状态。其中,该委托关系不一定要有成文的合同,根据日常生活规则,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即可。盗窃罪中的“占有”是指事实上的占有,是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物理事实或者现象进行判断。

通过法理简析,本案应当如何认定呢?具体分析与结论将在下文展开。

- 未 完 待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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