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千古流传的优良传统,赡养父母不仅是人伦道德,更是法律责任。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不少子女与父母之间产生代沟,当父母年老、子女成家时,赡养就成为摆在双方面前亟需妥善处理的问题。近期,潮阳区人民法院关埠法庭依法判决一宗赡养纠纷案件,判令子女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成公序良俗,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被告林某雄系原告林某钟、叶某香的儿子,原、被告双方在生活中产生矛盾,双方各自分开居住。现原告年老,但被告林某雄却因之前产生的矛盾拒绝履行作为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2018年3月和6月份,原告叶某香因脑梗塞两次住院,被告林某雄在此期间既无照顾原告叶某香,也未承担任何的医疗费用。案件受理后,法庭发现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由来已久,多年前就已分家居住,互不往来,又曾因祖屋处置等多次发生冲突,对抗情绪较为激烈。对此,办案人员主动联系当事人所在村居,多次深入当地以及召集双方到法庭做思想疏导工作,耐心释法析理,教育引导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共同维护好家庭和睦,但因各种矛盾积怨颇深,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两原告年事已高,被告作为儿子,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赡养义务,结合潮阳区的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生活情况,以及被告经济收入现状等,法庭酌定被告每月应支付两原告赡养费各800元。另外,原告叶某香身患疾病,被告负有在经济上接济、生活上照顾、生病时分担医疗费用的责任,原告叶某香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由被告合理承担。综上,遂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林某雄给付原告林某钟、叶某香赡养费每人各6400元(计至2018年底);从2019年起,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给付两原告每人各4800元,并支付原告叶某香医疗费6350.02元。
人民法庭地处基层服务群众的前沿,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在多次调解无果后依法作出判决,及时定分止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处理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整理、编辑:潮阳发布
素材来源:潮阳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