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周,三明中院列福建微信影响力政务排行榜第20
现今,随着网络经济的日益兴盛,越老越多的人们做起了微商,利用微信平台,在朋友圈中推销商品,从而赚取利润。

小编的朋友圈也经常会刷到各种微商产品、海外代购,有时觉得商品性价比不错,自己正好也有需要,偶尔也会购买一些商品。但有时小编也会觉得微商在朋友圈内铺天盖地的打广告,实在是有点烦,碍于朋友情面也没办法删除或屏蔽。

但这些都不算事,下面这位年轻女性因为在微信朋友圈里卖了这个,可是被判刑又罚款啦!
近日,三元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被告人郑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她到底在朋友圈里买了什么,下面小编就来告诉你!
1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0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无*草烟**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微信为平台,在其使用的朋友圈上发布香烟图片、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内销售香烟。

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添加他人为微信好友寻找客户,客户见到微信朋友圈的香烟广告后,双方通过微信确定香烟品种、价格、数量后,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及现金等方式支付烟款给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快递寄上门送货等方式将香烟销售给客户。

截止案发时,被告人郑某某销售香烟非法经营数额达8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
2案件审理
三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草烟**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从事*草烟**专卖活动,非法经营数额达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郑某某具有坦白、主动退出非法获利款项等从轻处罚情节,且到案后具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非法获利2万元予以没收;手机、记事本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在案扣押的香烟由*草烟**专卖机关予以处理。

3案件评析
*草烟**作为国家专营商品,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还要取得*草烟**专卖经营许可资格,而且必须要以上2个条件都具备才能允许销售,像郑某某这样在微信朋友圈内销售香烟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草烟**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草烟**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草烟**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草烟**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草烟**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草烟**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草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草烟**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利用微信朋友圈经商这个行为并没有问题,但是“卖什么”是个问题,法律禁止经营或者限制经营的产品,如*草烟**专卖品等,不是想卖就能卖的。

在此小编要提醒各位从事微商或是准备从事微商的朋友,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千万不要被利益蒙蔽,踩踏法律的红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上述图片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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