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多次为他人跑腿“代购”*品毒**,并从“代购”来的*品毒**中克扣部分用于自吸,最终被判刑三年一个月!近日, 江西省抚州市 黎川县法院审结一起贩卖*品毒**案,被告人罗某因犯贩卖*品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4月,几名吸毒人员找到罗某,要求罗某为自己代购*品毒**用于吸食,罗某应允。被告人罗某先后五次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400-800元不等的毒资,在福建光泽县向他人购买*品毒**,后将代购的*品毒**转交给吸毒人员,每次都会从中扣留部分*品毒**用于自己吸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多次为他人购买*品毒**,并以克扣部分*品毒**供本人吸食的方式为自己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品毒**罪,其多次贩卖*品毒**,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
本案中,被告人贩卖*品毒**不是直接获得金钱利益,而是在帮他人购买*品毒**后从中获得*品毒**吸食这一利益,属于变相贩卖*品毒**,应以贩卖*品毒**罪论处。在这里提醒广大群众,我国对*品毒**犯罪一直保持高压态势,*私走**、贩毒、运输、制造*品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品毒**这条“红线”,千万不能触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罪】*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一千克以上、*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品毒**数量大的;
(二)*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的;
(四)以*力暴**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品毒**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不满二百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品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品毒**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未经处理的,*品毒**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黎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