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 (株洲市公办幼儿园收费实施细则)

因为疫情防控的需要

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

3月2号之前

我市各大中小学不会开学

今年春季开学

收费标准如何?

21号从市发改委了解到

目前我市春季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已确定

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 (株洲市公办幼儿园收费实施细则)

一、规范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

1、农村义务教育。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或自带饭菜加热(大米加工)服务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2、城市义务教育。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按规定向学生代收作业本费(见附件1)和教辅材料费,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住宿费按发改、教育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免费提供的小学1-3年级同步教学实践训练,仍按原规定执行。

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 (株洲市公办幼儿园收费实施细则)

3、高中阶段教育。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可按规定收取学费、书籍课本费、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普通高中学费和代收费标准按附件2执行。

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 (株洲市公办幼儿园收费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学校)学费按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文件规定执行(见附件3)。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按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和湘财教〔2012〕82号文件执行。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专科的中职阶段)对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不能收取高于补助标准的学费差额部分,严禁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

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 (株洲市公办幼儿园收费实施细则)

4、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收费按《株洲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保教费标准按株发改发〔2016〕194号文件执行。

二、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纪律

1、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各级各类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将“家校通”等通讯费、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自行车看管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严禁超标准收取校车费、伙食费、住宿费、校服费;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坚决制止强制学生购买各类商业保险以及违规收取保险公司保险费返还款等违规收费行为;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中小学校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等费用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2、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457号)和《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湘教通〔2019〕65号)规定,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审批,由其注册登记的市或县级发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学校据实收取(不以盈利为目的),报同级发改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还应当将收费项目和标准抄送价格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发改、教育部门要加强民办学校收费监管,坚决查处民办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建校费”、“择校费”、“资源费”、“信息费”、“坑班费”、“捐资助学款”等其他费用的行为。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县级以上发改、教育部门的指导与管理。

3、治理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湖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湘教发〔2017〕25号)相关规定,严格落实“五限”即“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的要求。坚持学生自愿和“一教一辅”政策,学校要做好无偿代购服务。每生每学期推荐选用的教辅材料总费用实行限额控制,三、四、五、六年级均不得超过70元;七年级不得超过100元,八年级不得超过150元(含考试教辅材料),九年级不得超过260元(含考试教辅材料);高一年级不得超过200元,高二年级不得超过350元(含考试教辅材料),高三年级不得超过420元(含考试教辅材料)。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教育期刊(《高中生》、《初中生》、《小学生导刊》、《幼儿画刊》等),各地不得将其列入教辅材料,应由学生自愿订阅。

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 (株洲市公办幼儿园收费实施细则)

4、严禁中小学补课乱收费。全面落实《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校违规办学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18〕12号)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学校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进行成建制补课,确因设置高考、自考、成考、学业水平考试等考点耽误的课时,学校可在学期内节假日或寒暑假按实补足,但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学校为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有偿补课提供场所、提供生源;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严禁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

三、加大教育收费政策宣传和监管力度

1、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湘发改价费〔2019〕97号文件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学校要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栏),还须在招生简章、校园网、校务公开栏和学生宿舍、食堂、缴费处等学生集中的地方按规定公示本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供学生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以及投诉电话,通过网络、媒体宣传教育收费政策。主动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经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有权拒交,已交费的应退还给学生。

2、强化教育收费政策督查,加大监管力度。各县市区发改、财政、教育、新闻出版局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教育收费政策监管和监督检查职责,认真落实春季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督查,督促辖区内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同时坚决防止超越权限制定与上级政策相违背的教育收费规定。要继续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对学校和有关单位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要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优化*访信**受理办理机制,对群众反映教育乱收费的每一件举报都要落实查办和督办责任。切实维护学校教育收费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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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记者\邱浩

通讯员:谭程伟

图片来源:邱浩

图文编辑:萍水相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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