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上海Q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上海S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申报品名为冷冻猪软骨,重量为3020千克,申报价格FOB11778美元,品名冷冻猪扇骨(多肉),重量为2050千克,申报价格FOB4920美元。进口报关单编号222520201000330682。经查,部分货物缺失,缺失部分货物为冷冻猪软骨2940千克,冷冻猪扇骨(多肉)1950千克,申报价格共计FOB16146美元,当事人已销售上述缺失部分货物。当事人将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擅自销售使用,经计算,违法所得共计9573元人民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5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573元整。上述罚没款项共计人民币24578元整。

海关法专业律师张严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上海Q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冷冻猪软骨、冷冻猪扇骨等冻品,上述货物应实施进口法定检验,但经发现该批货物部分已缺失。经查,当事人未将该缺失货物进行法定检验,并将其擅自销售,违法所得共计9573元人民币。
因此,本案当事人将未经进口法定检验的货物擅自进行销售、使用,违反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已经构成了违法事实。
那海关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应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缺失部分货物申报价格共计FOB16146美元,约合人民币10万余元,海关对当事人按货值金额15%的幅度处以15005元罚款,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9573元。罚没款项共计人民币24578元整。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陈粤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