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质量瑕疵 是该产品不具备通常应当具备的使用性、效用性以及其它约定的品质。因此,即便涉案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但仍符合法律规定和约定的标准,买受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相关法条:
1、《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3、《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2022)苏04民终2205号
上诉人东莞龙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龙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来义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义包装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节选:
一审:根据南京砝证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涉案熔喷机以及熔喷机生产的熔喷布虽有不符合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存在,但涉案熔喷机具备生产熔喷布的基本功能,具备生产熔喷布的能力,通过工艺参数的调整达到单位面积质量偏差的改善,小时产能接近或符合合同约定,因此可以认定涉案熔喷机存在质量瑕疵,而不能认定涉案熔喷机质量不合格,且不能据此认定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涉案熔喷机存在质量瑕疵,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义务,通过修理、调整、更换、重作等方式解决。因此东莞龙膜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无据,对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鉴定意见书中表明单位面积偏差率可以通过工艺参数的调整达到改善,且涉案机器自交付至一审鉴定已经闲置近一年,与机器初始交付时状态是否一致也难以确认,因此,上述问题不能证明涉案机器不合格。对于上述问题,上诉人有权选择要求被上诉人以修理、调整、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方式解决。上诉人虽然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驳或者*翻推**鉴定结论的证据,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涉案机器存在质量瑕疵,而不能认定熔喷机不合格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无不当。
小结:不适当履行是指 债务人 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和修补办法予以补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如果瑕疵本身能够修理,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修理瑕疵。给予非违约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权利,实际上使他获得修补瑕疵的机会,从而避免合同被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