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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好了工程价款,
施工单位却在施工过程中私自调高建材规格,
相比原合同约定的价款而言,
高了不少,
此时,
谁来为增加的费用买单?
事情是这样的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承包人变更建材规格没有履行审批签证手续、没有得到建设方认可,存在过错; 苑林公司直接与施工人三达公司达成调解,并要求农闲乐公司接受这一调解结果,不公平; 农闲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施工合同无效,亦有过错。 所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门窗和幕墙工程按50万元折价补偿。

苑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乐乐普法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后,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在该案件中,发包人农闲公司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的许可证,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其次,承包人苑林公司变更建材规格,没有履行相应的手续,未得到建设方的许可,亦存在过错。 且其一方面认为合同价低于成本价,一方面又变更材料规格加大两者价款差距,此差价系明知无给付义务而给付的“非债清偿”,得利人可以不返还。
因此,对于实际工程价款102万,由过错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相应承担。因此,苑林公司作为过错方,仍需要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乐乐有话说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原则”,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能够意志自治的权利,当事人也要当然地遵守诚信原则,在合同履行中,要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私自调高建材规格的一方,在其过错范围内,自己承担相应责任!
撰稿:刘 颖
审核:陈睿卿
编辑:王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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