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彩公益宣传打击私彩的目的 (公益福彩主题活动)

事件回放:

王某(化名)是彩票代销证的持有人。李某(化名)与王某刚达成协议,约定“王某将彩票*注站投**转让与李某,该站所有收入及所有权,全部归李某所有、使用。”协议签订后,李某支付了转让费,开始在该站点销售彩票。因王某与李某擅自转让彩票*注站投**的行为违反了《彩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彩票机构依法予以封机,无法继续经营。后来,李某就与王某的*注站投**转让合同进行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判决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返还财产。

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形式发布的《彩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个人代理销售彩票。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

因此,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注站投**转让合同违反了《彩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王某与李某签订的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

事件回放:

郭某(化名)经营一家彩票站,方某(化名)经常到郭某的彩票店购买彩票。后来,方某开始委托郭某在其彩票站购买彩票,由郭某垫付相应款项,并约定若方某中奖则从奖金中抵扣垫付款。方某购买彩票及中奖情况,由两人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对账。郭某共为方某垫付金额2万元,诉至法院请求方某返还。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郭某与方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二审法院认为,因《彩票管理条例》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赊销”行为并不当然导致委托合同的无效。据此判决方某向郭某支付后者垫付的购买彩票款 2万元。

小知识:

《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