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说检察院最多的是什么?当然是案子,活生生的案例最具有指导性。经过我院检察干警认真梳理,现整理出十大服务非公经典案例,涉及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多方面问题。
一、劣质丝绵案

【基本案情】2013年2月至2013年4月间,邹某某、沈某某、吴某某经事先预谋,在本市洲泉镇岑山村一租房内,雇佣工人将主要成分为聚酯纤维的化纤丝填充到蚕丝被内冒充100%桑蚕丝被,通过淘宝网店“桐乡古韵丝绸家纺直销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872300余元。后于2013年4月26日被桐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场查获,并查扣标有“天然蚕丝被”的蚕丝被112条(共241斤,涉案价值12000余元)。现场及被害人提供样品抽样后,经浙江省羊毛衫质量检测中心检测,上述样品主要成分均为聚酯纤维(聚酯纤维含量80%以上,桑蚕丝含量不足20%),均为不合格产品。
【处理结果】2014年9月17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邹某某、沈某某、吴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4月15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以邹某某、沈某某、吴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2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
【检察官释法】桐乡素有丝绸之府的美誉,洲泉丝绵又是桐乡的传统典型,丝绵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地方传统行业的形象。上述案例中,邹某某等人为牟取暴利,直接以聚酯纤维冒充丝绵在网络上销售。分别属于 “掺杂”及“以假充真”的行为,均属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予以刑事立案。这些人的行为都已经触犯了刑律,他们将自己推入刑事牢笼,又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桐乡丝绵行业的形象,得不偿失。
二、青根貂假冒水貂案

【基本案情】2012年10月,姚某甲、沈某某共同商议后,委托王某某加工青根貂衣服,通过淘宝网店 “海宁中国皮革城1号店”假冒水貂衣服进行销售,并雇佣姚某乙、蒋某某协助拿货、验货及网上销售工作。王某某明知姚某甲等人将青根貂衣服假冒水貂衣服在网上销售,仍为其生产加工,并在青根貂衣服上装上“100%水貂”唛头。直至2013年2月因客户举报案发,网店共销售从王某某处生产加工的假冒水貂衣服100余件,共计价值350000余元。
【处理结果】2013年11月15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姚某甲等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1月30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决姚某甲等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姚某甲、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0000元;其余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不等,均并处罚金。
【检察官释法】根据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青根貂属于麝鼠皮毛,其毛质稀疏针长手感硬涩,而水貂毛质细密、平齐,光泽好,二者价格也相差很多。姚某甲等人用青根貂冒充水貂在网络上高价出售,属于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的行为。姚某某等人为牟取暴利,罔顾国家法律,制假售假,损害了崇福“中国皮草名镇”的形象,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任何企业、个人的经营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注重质量,诚信经营,方能行稳致远。
三、假冒“七匹狼”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2014年5月至8月间,沈某某在桐乡市濮院镇新星小区自己家中,购买白坯衣服和假冒“七匹狼”品牌标识后,自己加工制作假冒“七匹狼”品牌服装,并通过自己经营的“休闲男装0517”淘宝网店对外销售,累计销售5000余件,销售总金额达225000余元,违法所得40000余元。2014年8月7日,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上述制假售假窝点,并现场扣押假冒“七匹狼”品牌男装163件(货值7335元)、包装袋4500只及吊牌等物。
【处理结果】2015年3月9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沈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6月2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以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四、假冒“哥弟GIRDEAR”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2012年5月至2015年2月间,宁某某、李某某先后在湖南省郴州市、桐乡市濮院紫金小区一住房内等地,将市场上购买的白坯衣服贴上假冒“哥弟GIRDEAR”注册商标标识后进行包装,并通过淘宝网店“百依百顺商务时装”、“百依百顺服装”进行销售,共销售假冒“哥弟GIRDEAR”品牌服装2000余件,销售金额共计200000余元。2015年6月23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宁某某、李某某租房进行检查,查获假冒“哥弟GIRDEAR”品牌服装、商标标识一批。
【处理结果】2016年4月13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某某、李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7月12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以宁某某、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及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检察官释法】上述案例中的被告人通过假冒注册商标形式销售假冒“七匹狼”、“哥弟GIRDEAR”服装,侵犯了两个著名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也容易让人对濮院代理生产的名牌产品产生质疑。濮院是中国毛衫第一镇、是中国大型品牌市场,是中国最具商业影响力专业市场。而近些年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及假冒注册商标等案件多发,给市场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在电子商务日益壮大的情况下,个别不良商家的假冒伪劣商品销往全国各地,可能造成全国的消费者对市场的不信任,低价劣质产品也会对正常经营者产生巨大冲击。对此类案件必须依法严厉打击,以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五、徐某某等人虚开发票窝串案

【基本案情】2014年6、7月间,被告人徐某某、林某某使用他人的身份在桐乡、丽水、常州等地先后注册成立了嘉兴*荣大**建材有限公司等四个空壳公司。此后,二被告人以上述四家公司名义,向桐乡市、常州市、丽水市国税局申领空白发票,由被告人陈某甲、洪某某等中间商联系购买发票的下家并提供受票单位名称、金额等*票开**资料。在与售票单位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四家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至受票单位,并从中间商处收取每份发票50-200元的费用,中间商又从购买发票的下家处收取票面金额1.5%-3.95%不等的*票开**费。为避税,被告人徐某某、林某某将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作废。截止案发,向上述四家公司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非公企业达71家,其中本辖区内非公企业6家,四被告人涉及为他人虚开发票金额共计1.03亿元。由该案牵涉出辖区内涉及非公企业虚开发票案件5件,包括董某某等3人虚开发票案、张某甲虚开发票案、唐某某虚开发票案、陈某乙虚开发票案、张某乙虚开发票案等,涉案人员共7人、非公企业5家、虚开发票金额1300余万元。
【处理结果】2016年8月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被告人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到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
【检察官释法】企业为节省成本,采用虚开发票的形式少缴纳税款,专开发票空壳公司应运而生,扰乱了整个税收征管秩序,使得合法纳税的企业无法生存,不得不想法设法虚开发票,从而破坏了整个行业的生态。为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者,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最终得不偿失。因此,作为企业来讲,健全完善财物制度,坚决防止违法苗头滋生,是真正的对己对人对社会负责。
桐乡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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