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信用卡资金出借,利息没你“想”的那么高

案情简述:

2021年2月,王先生向李女士借款20万元人民币。李女士先后几次通过刷取信用卡的方式,凑齐了20万借给王先生。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半年,每月利息1%。借款到期后,王先生一直未能还款,李女士多次催要无果,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归还欠款本金,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李女士没有想到的是,最后审理认定双方借款合同无效,除支持王先生归还李女士借款本金外,仅按照起诉时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支持了李女士的利息损失,并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息1%进行支持。那么这又是问什么呢?

案件焦点:

李女士的借款合同是否无效,借款利息应该按照月利息1%获得支持,还是只能够按照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支持李女士的损失。

焦点浅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款贷**转贷的;

李女士对王先生的借款并不是自有资金,而是通过刷取信用卡的方式取得。按照上述规定:刷*用卡信现套**,案涉借款合同确应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李女士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李先生借款本金应当返还,但利息并无支持依据,此时只能考虑李女士的损失。如果按照月利息1%进行支持,明显高于李女士的实际损失,因此按照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显然更为合理。

在此也提醒各位债权人,根据2020年最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款贷**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其无效认定条件已经收严。规定删除了“高利转贷”和“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两个条件。因此只要出借本金是套取金融机构*款贷**获得的,民间借贷合同就将被认定为无效,此时利息恐怕就没有出借时“想”的那么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