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汉律师按:*毒涉**案件属于刑罚严厉打击的传统犯罪,不仅证据标准要求低,而且配置的刑罚也很重。一旦*毒涉**,不管是对行为人,还是对行为人家属都将是灾难性的。因此,为*毒涉**品案提供高质量的辩护就显得十分必要。
在过去几年时间里,我主办多起贩毒案件,基本上取得非常好辩护效果。比如刘某涉嫌贩卖案,37天证据不足不捕;罗某某贩毒案,1公斤氯胺酮,贩卖变持有;林某某贩毒案,指控贩卖*毒冰**1.6公斤,打掉1.57公斤;再如刘某某贩毒案,经辩护人争取最终撤回起诉,等等等等。在这些案件的辩护当中,辩护人始终秉持专业立场,从细微之处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无罪辩护难,*品毒**犯罪无罪辩护难上加难。但只要足够专业专心,辅之以熟练的辩护技巧,还是能够从控方的证据与逻辑当中寻找到出罪的蛛丝马迹。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了解控方的思维逻辑与审查思路,对于律师进行精准有效辩护助益甚大。因此,从既往海量的案例中寻找案件背后的辩点与规律便成为刑事辩护律师一项必备的技能,也是一招公开的绝技。
以下,是笔者从160篇无罪不诉的贩毒案例当中总结出的16无罪辩点,以期对刑辩同案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些许参考。
无罪辩点1:仅同案供述,行为人不认罪,无其他证据印证
参考案例:海龙检一刑不诉〔2019〕38号;渝武检刑不诉〔2019〕70号;
认定被不起诉黄某某构成贩卖*品毒**罪除了同案犯苏某某的供述外,无其他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黄某某不承认其向苏某某贩卖*品毒**,因此现有证据认定黄某某构成贩卖*品毒**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辩点2:没有交易时间,指控错误
参考案例:滨开检执检刑不诉〔2018〕1号;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2017年3月30日邓**已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不可能与韩某甲进行*品毒**交易。其次,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实两人在其他日期内存在交易。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3:受吸食者委托居间介绍购毒,数量未达非法持有*品毒**罪立案标准
参考案例:庆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宁浦检诉刑不诉〔2019〕95号;
郭某某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李某甲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购买*品毒**共计1.3693克 ,*品毒**数量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无罪辩点4:无证据证实行为人明知随车人员贩卖*品毒**
参考案例:阜检二部刑不诉〔2019〕3号;
现有卷宗证据无法证实袁某某对王某某贩卖*品毒**主观上是明知的,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5:仅通话记录,无其他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参考案例:靖检诉刑不诉〔2019〕48号;
无罪辩点6:行为人帮人购买*品毒**是代购行为还是贩卖*品毒**存疑,是否获利存疑
参考案例:道检公诉刑不诉〔2019〕42号;
何某甲涉嫌贩卖*品毒**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一是只有何某甲自己供述2019年6月2日帮钟某某、杨某某购买300元*品毒**时获利100元*品毒**,系孤证,无其他证据相证实;二是依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本案何某甲两次帮人购买*品毒**是代购行为还是贩卖*品毒**。因此,何某甲是否涉嫌贩卖*品毒**存在疑问,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7: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贩卖*品毒**还为其提供毒资存疑
参考案例:浦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鄂监检公诉刑不诉〔2019〕25号;榕检公一刑不诉〔2019〕2号;
周某某供述其与陈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其曾给陈某某出借过钱,不知晓陈某某贩卖*品毒**,陈某某的供述中从未交代过周某某知悉其从事贩卖*品毒**而仍给其提供资金,因此周某某涉嫌贩卖*品毒**罪(陈某某共犯)缺乏充分的事实和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8: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行为人将*品毒***麻大**叶交付后收取了毒资
参考案例:赣章检公诉刑不诉〔2018〕71号;
无罪辩点9:有罪证据仅同案侦查阶段的供述与指认,后翻供,无其他证据印证
参考案例:信检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李X贩卖*品毒**给陈X星的事实在侦查阶段仅有同案人陈X星供述和指认,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陈X星供述发生变化,称未在李X处购买*品毒**,除此之外,无其他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李X贩卖*品毒**的事实。因此,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X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10:系代购,但是否获利存疑
参考案例:乐检刑不诉〔2019〕12号;渝沙检刑不诉〔2019〕16号;凉检公诉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为吸毒人员代购*品毒**五次,如何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辩点11:仅行为人自己供述在代购中获利,但托购者未到案,该事实未能得到相关证据印证
参考案例: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19〕95号
本案只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己的供述系帮陈某乙代购*品毒**,陈某乙承诺给予3000元钱好处费,因陈某乙未到案,无法佐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12:现有证据不能锁定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品毒**
参考案例: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297号;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37号;渝渡检刑不诉〔2019〕5号;
不起诉人库某某确有为他人代购*品毒**的行为,但是其代购*品毒**目的是用于吸食,现无证据证实存在加价贩卖,从中牟利的情节,故而库某某为吸毒者代购*品毒**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无罪辩点13:行为人供称不知道车上放有*品毒**,且下线人员未到案,导致法律事实无法确认
参考案例:鄂监检二部刑不诉〔2019〕26号;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廖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驾驶的鄂M****3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室储物格内有1袋疑似“K”粉,廖某某一直供述自己不知情,又没有其他证据抗辩廖某某的辩解;二是涉案的上、下线人员Anni、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某某丁等一个都没有找到,导致本案的法律事实无法确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14:作案前行为人被关押,证实行为人让同案帮其贩卖*品毒**仅同案供述与购买者证言,行为人否认,构罪证据不充分,不具有唯一性
参考案例:兴检公刑不诉〔2019〕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2018年9月16日已被关押到特殊医区,劳某某2018年9月27日贩卖*品毒**给曾某某,张某某的手机是与劳某某共用的,张某某被关押时手机留在其与劳某某一起住的出租房内,曾某某是打张某某留在家里的电话联系劳某某购买*品毒**,劳某某将*品毒**送到来宾市卫校附属医院门口卖给曾某某。买毒人员曾某某辨认出张某某是贩卖过*品毒**给其的“东瓜”并叫“阿华”(即劳某某)送下楼给曾某某,只能证实曾某某曾跟张某某买过*品毒**叫劳某某帮送下楼,不能证实张某某在被关押前叫劳某某帮卖*品毒**,除了张某某和劳某某的言词证据证实张某某叫劳某某帮卖*品毒**外没有其它的证据证实,而张某某已翻供辩解其已被关押如何叫劳某某帮卖*品毒**,其留在家里的*品毒**是用于二人吸食,其被关押前没有叫劳某某帮卖*品毒**。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构成贩卖*品毒**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15:证人是否与行为人见面存疑但出具辨认笔录,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且本案处购毒者证言外,无其他证据佐证,证据链不完整
参考案例:湘辰检公刑不诉〔2019〕65号
首先证人杨某某对于*品毒**交易时是否见过覃某某的陈述前后不一致,在两人是否见面交易未确定的情况下,又出现了杨某某对其覃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此外其次证人姚某某、田某某陈述自己曾多次向覃某某购买*品毒**,覃某某本人对向杨某某、姚某某、田某某贩卖*品毒**的事实一直予以否认,除了购毒人员的证言外,亦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全案没有形成证据锁链,无法证明三人向覃某某购买*品毒**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16:从行为人处扣押的资金是否系毒资存疑;行为人辩称未贩卖*品毒**,同案人员亦证实行为人未参与
参考案例:吴检一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被查获时从其黑色手提包依法扣押人民币14300元,同案被告人马某某证实其在案发当天交给苏某某15000元现金,马某某辩解系给苏某某的借款,苏某某辩解该14300元系其营业收入,该14300元的性质是否系*品毒**好处费或毒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辩称其没有贩卖*品毒***洛因海**,同案被告人冯某某、马某某、乔某某、吴某某均未证实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参与贩卖*品毒***洛因海**,证实其参与贩卖*品毒***洛因海**588.90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梁汉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专业刑辩律师,专注于重大复杂的*品毒**与诈骗等刑事案件辩护。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品毒**案件,多起案件取得撤回起诉、证据不足不捕,以及重大轻判的结果,获得当事人的良好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