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亮
【关键词】
新型*品毒** 溴替唑仑 咪达唑仑 迷奸 *私走***品毒**犯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男,系上海某大学助理研究员,于2021年7月在上海浦东区某社区家中,通过网络联系卖家以2000余元价格购买*品毒**,后该买家通过邮寄方式从德国将*品毒**邮寄至王某居住小区自提柜。被告人王某于2022年3月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民警从王某暂住地房间内起获白色药丸20片(共重3.03克,经鉴定均检出溴替唑仑),同时起获其非法持有的无色液体5支(重10.59克,经鉴定均检出咪达唑仑)。2022年3月,王某被上海市浦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被批捕。

图1 咪达唑仑
【律师策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刘红亮律师系本案被告人王某辩护人。因王某系上海某大学博士且在该校任教,辩护人首先考虑的是为嫌疑人保住工作。因为一旦被定罪,嫌疑人就会被学校开除,其大好前途将毁于一旦。辩护人首要目标是在侦查阶段争取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经与承办警官及负责批捕的检察官沟通交涉,得知王某达到批捕条件,因此未成功。其次,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又因阅卷后依据嫌疑人与卖家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其购买“药品”的使用目的很明确,不能证实属于用于治疗睡眠等正当医疗用途,无法做到不起诉。这种情况下,无罪辩护的空间几乎不存在。最后,确定对嫌疑人最有利的辩护方案,就是罪轻辩护。
辩护方向确定后,辩护人争取说服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判处最轻的拘役。经辩护人检索全国关于*私走**溴替唑仑,咪达唑仑*品毒**的类似案例,最轻的被判4-5个月,较重的在12个月左右。案例中,轻的大都是在嫌疑人侦查阶段认罪且侦查、审查起诉移送的时间较短的案件。由于本案嫌疑人认为自己仅仅是买药,未明知所购药品属于*品毒**,故其不认罪,仅侦查阶段就用满了二个月的侦查期限;疫情影响,嫌疑人在看守所需要隔离时间;北京5月份几乎全市处于静态管理,审查起诉,审判都需要时间;如判拘役还要给予嫌疑人探家的时间,事实上存在一定难度。基于此,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争取最低量刑,成为最好的选择。经与嫌疑人本人及家属沟通,其同意该辩护方案。后经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为嫌疑人争取到了最低有期6个月的刑期,并劝说嫌疑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主要辩护观点】
一、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构成坦白
根据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2022年某月某日上海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接到线索,在王某位于浦东区某小区住处,并没有搜查到涉案药品,是王某先后两次主动带侦查人员到其另一住处搜查并交出涉案药品。在拘传过程中其始终予以配合,没有反抗、阻碍、逃跑等行为。
根据讯问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虽辩称其不明知所购药品属于*品毒**,但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依法应认定其具有坦白从宽情节。
二、主观上并没有认识到国家管制的*醉药麻**品、精神药品属于*品毒**,主观恶性不大
虽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私走**国家管制的*醉药麻**品、精神药品,应当以*私走***品毒**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根据一般普通人的认知水平,*片鸦**、*洛因海**、*毒冰**等属于*品毒**,但是对于一些新型*品毒**以及国家管制的*醉药麻**品、精神药品属于*品毒**,则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水平。王某虽然作为博士,但其对*品毒**的法律认知方面与普通人无异,其职业是助理研究员,从事工程理论研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也没有服用类似药物史。
到案后王某就辩称其不知道所购药品属于*品毒**,依据其与上家李某聊天记录,在提到一种药属于*毒冰**的衍生品时,其明确表示不能碰,印证其确实没有*私走***品毒**的主观故意,是反对且不希望碰*品毒**的。侦查阶段其不认罪,辩称其没有*私走***品毒**,其主要理由是主观上并不知道所购买的药品属于国家列入管制的二级精神药品,且该精神药品属于*品毒**种类之一,符合实情。虽然在法律上主观明知国家管制药品而*私走**等同于*私走***品毒**,最终的定性相同,但毕竟主观恶性有所区别,程度上应远低于明知*品毒**而*私走**的行为,在量刑上应有所考虑。
三、所购药品数量较小且未非法使用,未对社会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
涉案药品经鉴定,属于二类精神药品,数量较小,共二种,一种是白色药片20片(共重3.03克,溴替唑仑),另一种是无色液体5只(重10.59克,咪达唑仑,认定为非法持有)。
王某购买药品的目的,根据证据及其辩解,仅仅是为了好奇,但非法使用的目的性并不是很明确,好奇性占主导地位,现有的证据尚不能证实其购买的目的是用来迷奸不特定的女性。
况且其收到涉案药品后,并未实际使用,本打算抛弃,但是担心销毁后说不清,遂放到一个远离自己的角落,最后所有涉案药品包装完好,全部查获,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性危害。
四、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签署具结书
王某到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向其解释法律规定,对涉案事实,相关证据争议不大,同意检察机关对其6个月的量刑建议,并真诚地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依法对其从宽量刑。
五、属于初犯,平时表现较好,高学历大学助理研究员
王某工作单位是上海某某大学,岗位是助理研究员,具有博士学位,主要从事工程理论研究。根据上海某某大学出具证据,其平时工作表现较好,并对研究项目作出积极贡献。作为具有博士学位助理研究员,只因一念之差涉嫌犯罪,不但丢了工作,大好前途尽毁,实在可惜,对学校、社会来说也是一大损失,故恳请法官对其量刑予以考虑。
六、全国类似案例判决较轻,希望考虑对其6个月以下量刑
综上,希望法院能在检察机关建议量刑6个月的基础上,再给予更大从宽量刑幅度。

图2 溴替唑仑
【案件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私走***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及律师点评】
一、“*药迷**”属于*醉药麻**品,新型*品毒**,被国家列入管制名录,不法分子于境外购买用于迷奸女性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品毒**是指*片鸦**、*洛因海**、甲基苯丙胺(*毒冰**)、*啡吗**、*麻大**、*卡因可**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
1987年11月和1988年11月国院发布的对*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办法中规定,*醉药麻**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卡因可**类、*麻大**类、合成*醉药麻**品类用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片鸦**、*洛因海**、*啡吗**、*卡因可**、杜冷丁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黄素麻**)、安纳咖、安眠酮等。与*片鸦**、*洛因海**等传统*品毒**相比新型*品毒**多指以芬太尼和合成*麻大**素为代表的新型精神活性物质。根据《*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醉药麻**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本案中涉及的溴替唑仑和咪达唑仑都属于新型*品毒**,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控。另外还有氟西泮、七氟烷、依替唑仑等,都属于新型*品毒**,被用于犯罪目的。这些精神药品和*醉药麻**品还有一个特点,在医学临床上不仅可用于麻醉手术以及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也是治疗失眠和抑郁症的良药。因此,国家对其进行严格控制,不得擅自流通或使用。它们都是具有催眠、抗激动、抗惊厥、肌肉松弛等作用的精神药品,服用后可能产生耐药性或进展性健忘,近年来被一些不法分子作为迷奸女性的药物,在网络上进行“营销”谋取非法利益,由德国、日本等国家非法邮寄入镜。一些网民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经受不住蛊惑,听“损友”或网上的推荐,出于好奇购买,利用这些药物的麻醉和其他功能来“俘虏”自己喜欢的人或用于其他犯罪目的,可能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私走***品毒**的犯罪行为,应引起警惕。
二、明知所够药品受国家管制,通过国家邮政邮寄*品毒**入境也属于*私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私走***品毒**罪,是指明知是*品毒**而故意实施*私走**行为。*私走***品毒**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品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品毒**与输出*品毒**,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国卖**家禁止进出口的*品毒**,以及直接向*私走***品毒**的犯罪人购买*品毒**的,应视为*私走***品毒**。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知悉*品毒**是*私走**的,过失的不构成本罪。
本案辩护人在第一次会见嫌疑人时就发现嫌疑人存在二个误解。第一个误解是不认为自己购买的是*品毒**,理由是不知道*药迷**属于*品毒**,否则不会购买。但是卖家明确告诉他,其所购买的*药迷**是通过正规渠道无法获得的,是不允许国内私下买卖的,只能委托他人偷偷在境外下单。其对该药品的性能,非正当使用也是明知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明知是国家管制的药品而去购买,无论是否明知是*品毒**,均不影响主观故意的认定。第二个误解就是其认为通过国家邮政从国外邮寄药品,不能算*私走**行为。其实无论是国家经营的物流企业还是民营物流企业,邮递国家管制的物品,均属于*私走**行为。
三、网购*药迷**的量刑,根据情节、地域不同一般在3-5月拘役或者6-12月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只要具有*私走***品毒**的行为,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不满二百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品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私走***品毒**犯罪,已由传统的*毒冰**、*洛因海**、*麻大**等转向新型的*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例如涉案溴替唑仑、咪达唑仑等新型*品毒**。”根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检索,涉及二类精神药品、与本案所涉类似的新型*品毒**案例,上海地区有5例,天津有2例,安徽有1例,量刑在3-5个月拘役(详见附表一)。北京地区涉及的精神药品属于一类(详见附表二),量刑在6-9个月有期。大致统计如下:
附表一 涉及二类精神药品、与本案类似的案例
|
案号 |
判决时间 |
涉案药品总量 |
判决结果 |
|
(2021)沪0114刑初1971号 |
2021/11/30 |
溴替唑仑4.3g 咪达唑仑45.6g |
拘役3个月 罚金2000元 |
|
(2021)沪0109刑初379号 |
2021/6/10 |
溴替唑仑5mg |
拘役3个月 罚金2000元 |
|
(2021)沪0109刑初362号 |
2021/6/10 |
溴替唑仑2.93 g 咪达唑仑30.27 g |
拘役3个月 罚金2000元 |
|
溴替唑仑40粒(净含量10mg) |
拘役3个月 罚金2000元 |
||
|
(2021)沪0109刑初245号 |
2021/4/14 |
溴替唑仑20粒(净含量5mg) *西泮地**5支(净含量50mg) |
拘役3个月15日 罚金2000元 |
|
(2021)沪0109刑初207号 |
2021/4/7 |
溴替唑仑(总重量3g) 咪达唑仑3支(总重量约6g) 氟西泮(总重量4g) |
拘役3个月 罚金2000元 |
|
(2021)津03刑初57号 |
2021/9/14 |
*唑三**仑100粒 (总重量10g) |
拘役3个月 缓刑6个月 罚金1万元 |
|
(2018)津02刑初105号 |
2018/11/26 |
氟硝西泮1600mg |
拘役5个月 罚金1万元 |
|
(2020)皖01刑初13号 |
2020/4/21 |
氟硝西泮100粒 (总重量20.7g) |
拘役5个月 罚金3000元 |
附表二 北京地区涉及*醉药麻**品的案例
|
案号 |
判决时间 |
涉案药品总量 |
判决结果 |
|
(2022)京0105刑初114号 |
2022/1/29 |
依替唑仑200粒(22.66克) 唑吡坦100粒(9.36克) 氟硝西泮57粒(11.92克) |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
(2021)京0105刑初2907号 |
2021/10/22 |
唑吡坦30粒(5.6克) *唑三**仑1粒(0.1克) 七氟烷(118.49克) |
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
(2021)京04刑初9号 |
2021/6/2 |
*麻大**油共计净重6.4006克,四氢*麻大**酚含量均在68%以上 |
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
(2021)京0105刑初254号 |
2021/2/1 |
可疑黄色液体6支共重2.41克,经鉴定均检出*麻大**酚、*麻大**二酚、四氢*麻大**酚 |
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
(2017)京0106刑初687号 |
2017/9/28 |
*品毒**可疑物924.46g(检出*麻大**酚、*麻大**二酚、四氢*麻大**酚) |
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四、出于医疗等正当使用目的或情节轻微可不起诉
在此类*私走***品毒**案件中,当然也有不起诉情形。根据裁判文书书判例显示,犯罪嫌疑人在网购“*药迷**”时犯罪情节轻微,如购买药品的主要目的是用于自己或者*亲近**属治疗或缓解睡眠等问题;有些在校学生购买少量*品毒**,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控制下交付*品毒**未流向社会;一贯表现良好,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另外,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私走***品毒**的主观故意等情形的,也可以不起诉。
五、除了涉嫌*品毒**犯罪,下*药迷**的行为还可能构成强奸罪、抢劫罪等
2022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主题为“依法惩治新型*品毒**犯罪,推进*品毒**问题综合治理”的新闻发布会指出,滥用*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的刑事案件,应当从重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人实施了强奸、抢劫等犯罪行为,并向他人提供了*品毒**,应当作为强奸、抢劫罪等严重犯罪处理。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时间和空间充分考虑到具体情况,例如以性关系为目投放*醉药麻**品和精神药物,符合强奸罪和其他严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要以强奸罪等犯罪进行追诉,而不能降格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处理。
因此,需要通过考虑特定的物质属性、主观动机、目的和追求的结果来界定下*药迷**的行为究竟属于何种性质。如果行为人想通过投放物伤害或杀死对方,则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如果想实施强奸或猥亵,则涉嫌强奸罪或强制猥亵罪。然而,如果行为人的投放物不具备商家所宣称的*情催**和迷幻功能,但行为人信以为真,进而实施投放行为,同样构成强奸罪或强制猥亵罪的未遂;如果行为人没有犯罪故意,只是出于好奇,实施投放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
在实务中,犯罪嫌疑人下*药迷**的目的大多是为了实施强奸、猥亵、抢劫等犯罪,有的则为寻求刺激,无特定犯罪目的。但多数是为了实施强奸,因为在使用过程中,受害女性会完全失去意识,丧失反抗能力。因此,原则上,除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目的以外的,均应当认定为非法用途。
【律师简介】
刘红亮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一部副主任、工会副主席。2019 年、2020年、2021年度盈科优秀刑事辩护律师,2020年被法治日报社法制网理格视频评为年度“最具权威律师”,2019 年被华律网评为年度风云刑辩律师。
作品:2020 年民主与法制出版社《攻防有道-刑事辩护的攻略与技巧》(合著)
擅长:重大非吸、诈骗、销售伪劣产品等经济类犯罪,贪污、贿赂等职务类犯罪、涉黑涉恶等黑势力犯罪,贩卖运输*品毒**类等犯罪,故意杀人、强奸等*力暴**性犯罪案件,以及代理刑事控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