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纳税申报期2023年 (2019年4月纳税申报日期)

关键字: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六税二费、印花税、转贴现*票开**

1、房地产开发项目无法核算成本费用,怎么交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 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

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核算成本费用的,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是什么?

答:(一)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 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纳税人安 置回迁户,其*迁拆**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迁拆**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迁拆**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迁拆**补偿费。

2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迁拆**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迁拆**补偿费。

3货币安置*迁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迁拆**补偿费。

4月纳税申报期2023年,4月申报纳税截止日

3、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如何计算?

答:根据《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6 号)的规定:

“一、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 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 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 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三、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四、本公告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第 81 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23 号)第一条第二款同时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部将适时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

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进行制修订,排污单位自制修订后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实施之日的次月起(未明确实施日期的,以发布日期为实施日期),依据新的系数和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关于发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2021 年第 24 号公告)有关规定,已对《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 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6 号)附件 2《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排(产)污系数清单》内容进行了调整,应以生态环境部 2021 年第 24 号公告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为准。

4月纳税申报期2023年,4月申报纳税截止日

4、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

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规定:“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

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纳税人依据 2021 年办理 2020 年度汇算清缴的 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 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 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 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 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 次年 6 月 30 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 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 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 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 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 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 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

六、其他

(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二)2021 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执行。”

4月纳税申报期2023年,4月申报纳税截止日

5、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 号)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 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6、用购物卡买东西,商家不给我开发票对吗?

答: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时,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 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销售方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涉及的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

答: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