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怎么追回卖房款 (妻子如何摆脱丈夫欠款)

妻子出轨期间欠的债该怎么办,妻子怎么追回第三者财产

妻子出轨期间欠的债该怎么办,妻子怎么追回第三者财产

新闻案件

富商“借钱”给空姐情人500万 妻子诉讼全追回

方宏宇,48岁,在南方一座二线城市拥有多家自己的房地产公司及投资公司,身价不菲。因为公司业务关系,方宏宇经常飞来北京出差。

王晓璐,24岁,出生于哈尔滨。身高1.72米的她有着俄罗斯血统,是当年大学外语系的“系花”。大学毕业后,王晓璐如愿地考入一家航空公司,圆了她多年的“空姐梦”。

2014年春天,方宏宇在飞往北京航班的头等舱上偶遇了王晓璐,两人一见如故,相见恨晚。

在他们认识两个多月后,方宏宇接到王晓璐给他打来的电话。这一次王晓璐不是借钱买东西,而是告诉方宏宇她要在北京的空港别墅区购买一套房子,并通过微信把购房合同发给了方宏宇,想和方宏宇借500万元。

方宏宇虽然财力雄厚,但500万毕竟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虽然王晓璐嘴上所说是“借”,但方宏宇明白她根本没有偿还能力,也可能她压根就没有想过要还。

方宏宇心底犯嘀咕了,但又经不住王晓璐的柔情似水,他害怕失去王晓璐。见王晓璐对他死心塌地,方宏宇开始幻想着两人住在一起的生活。最后,方宏宇还是爽快地转给王晓璐500万元……

妻子出轨期间欠的债该怎么办,妻子怎么追回第三者财产

法合类案

老公把钱“”借给“”或者赠送给“小三”,老婆都可以追回吗?

通过“星云律例”大数据引擎,“法合君”从各级人民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找到了如下案例,供大家参考。

01、 妻关系存续期间未取得对方同意,将大额财产赠与他人,系无效的处分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郑丽星与陈娟、黄加修返还原物纠纷案

类案案情

送房加装修,“小三”获赠100多万

黄加修与郑丽星系夫妻关系。

2012年初,黄加修与陈娟相识。2012年5月20日陈娟与黄加修通过房屋中介机构淮南市中远信息部,与出卖人李柏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由陈娟与李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柏以75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淮南市南山村72栋2单元604号房屋出卖给陈娟。

2012年5月25日,黄加修通过转账支付18万元购房款给李柏,李柏给陈娟出具了20万元的收条一份。同日,黄加修分两次向淮南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转款12万元和39.1万元。李柏于2012年5月25日将房屋过户到陈娟名下,并收取了余下房款。

后陈娟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12年9月30日,黄加修与陈娟一起从淮南市永高科贸有限公司购买了海尔洗衣机一台和海尔电冰箱一台,价值4590元。

2012年9月30日,黄加修与陈娟一起从淮南市永悦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格力空调四台,并由淮南市永悦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代购海信电视两台,价值合计2万元。

2012年10月,黄加修为陈娟从东阳市歌山镇上木堂红木家具厂购买一系列家具,价值75800元。

后郑丽星知道黄加修与陈娟的关系及为陈娟支付的上述款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黄加修在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期间向陈娟所作的涉及109.1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陈娟返还109.1万元。

妻子出轨期间欠的债该怎么办,妻子怎么追回第三者财产

法院说理

黄加修在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取得其同意,将大额财产赠与陈娟,系无效的处分行为,郑丽星作为夫妻的一方有权主张陈娟全额返还财产。

经审查,陈娟所举借条、取款凭证为复印件,在无原件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证明效力。陈娟所举证据不能证明黄加修为其购买房屋、家用电器及家俱支付钱款是向其偿还借款,黄加修与陈娟之间的财产赠与关系成立。

黄加修非为家庭生活需要,在未取得其配偶郑丽星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大额财产赠与陈娟,该赠与行为无效。

案号:(2015)皖民一终字第0000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3-23

02 、 夫妻 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份额。故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该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姚来珍与葛懿、郁贤茶赠与合同纠纷案

类案案情

送给美发店老板娘600多万

原告与第一被告系夫妻关系。

2013年3月,原告在处理家庭财产时发现家中众多存款户口已成空帐,遂向第一被告询问缘由。经再三追问,第一被告承认其与第二被告存在暧昧关系。

第二被告原为文峰美容美发(青湖路店)的老板,第一被告去该店消费时,与第二被告结识。2010年春节过后双方发展为暧昧关系,第二被告每隔一段时间就以买房或买车需要资金为由,要求第一被告提供款项。第一被告瞒着原告,先后将人民币600多万元赠与第二被告。

妻子出轨期间欠的债该怎么办,妻子怎么追回第三者财产

法院说理

赠与人处分的财产应当是其个人所有财产。本案中,第一被告赠与第二被告的财产并非其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第一被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夫妻共同财产6,562,957.40元无偿赠与给第二被告,且未经原告协商一致,损害了原告一方的财产权益,故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

因第一被告对第二被告的赠与无效,第二被告受赠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返还钱款的数额,因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此时,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份额。故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该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第二被告作为成年女性,应当具有相当的判断能力与社会经验,其与有配偶的第一被告存在暧昧关系,接受第一被告的赠与,侵害第一被告配偶即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即便如第二被告抗辩所称,其与第一被告间仅为普通朋友关系,但第二被告无故毫无对价的接受第一被告的大额财产赠与,亦不符合社会生活的常理。

案号:(2013)青民一(民)初字第73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1-16

03、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定条件是“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无偿赠与无法适用 ——原告郑某诉被告徐某、张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类案案情

为女家教购车、购房,花费90余万

2009年9月,原告得知其丈夫第二被告在2004年至2009年期间隐瞒原告为第一被告(曾在该夫妻家中做过家教)购车、购房共计支付了人民币742,700元,同时又通过银行转帐方式赠送给第一被告人民币200,000元,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妻子出轨期间欠的债该怎么办,妻子怎么追回第三者财产

法院说理

第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总金额为人民币942,700元现金赠与第一被告,该赠与行为显然剥夺了原告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利。

第一被告称其获赠财产系善意取得的辩解,本院认为善意取得须基于受让人受让财产时系善意,不应当知道出让人不是所有权人,而第二被告原为原告及第二被告夫妻的家教,与双方长期相处,理应知道赠与人第二被告作出的赠与含有无权处分的财产,故不构成善意。

且善意取得须有偿取得财产,而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赠与系无偿行为,故第一被告取得财产非善意取得。

案号:(2010)卢民一(民)初字第71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本文首发于“法合实验室”微信公众号,更多热点解读、类案查询,欢迎关注。

法合实验室简介法合实验室(LawSumLab),实践“法律+大数据分析”的法合理念,基于“星云律例”(GaLawxy)大数据引擎,客观中立地发布各种《法律大数据报告》(BigLaw-DataReport)和各类法律大数据分析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