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动手指,下下单,货物轻而易举就到家,在全民网购时代,消费者享受网络购物便利的同时,难免会遭遇些需要维权的烦心事。近日,松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起诉淘宝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该案中,原告作为消费者在淘宝网上购买商品,因质量问题与卖家产生退货纠纷,在消费者申请淘宝网介入维权的情况下,淘宝网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内未能向消费者提供卖家身份信息,导致消费者无法向淘宝卖家维权,由此引发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淘宝网退还原告货款239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拒提供卖家信息,淘宝网遭起诉
金某是传说中的“剁手*党**”一族,2015年4月,在逛淘宝时偶然发现了一家海外代购店,其店铺页面上赫然写有2015年春秋新款LAC法国鳄鱼纯棉男士修身条纹长袖衬衫的介绍,觉得款式不错,于是询问店铺掌柜其出售的该衬衫是否系 lacoste 鳄鱼品牌,得到掌柜肯定回答后,金某下单购买,并通过支付宝方式预付货款239元及运费8元,共计247元。金某确认收货后,经试穿,认为该衬衫不是正品,而是假冒伪劣注册商标的“山寨货”。当日,原告以假货为由申请退货退款,并要求卖家承担发货运费。
卖家认为,七天无理由退货是金某的权利,但是该商品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买家应自行负担运费,故拒绝该售后服务申请。金某坚持认为其购买的衬衫是假货,面对卖家的冷处理,忍无可忍的他拨打淘宝客服热线进行举报,并向淘宝网的云客服助手反映上述纠纷,要求淘宝网提供该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然而,淘宝网仅将涉案的商品下架处理,在随后的2年多时间内,一直未曾响应金某的信息披露请求,导致金某未能在诉讼时效内向卖家维权。为此,金某一怒之下将淘宝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按照三倍标准赔偿原告损失并承担发货运费。
淘宝网是否该担责,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被告抗辩其并未拒绝向原告提供卖家信息,而是因原告自身原因未按照淘宝披露的流程进行投诉,且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是假货,原告并无质量鉴定报告,也无其他证据证明产品实物与描述存在严重不符。对此,原告则坚持认为其提供的申请退货记录证据可以证明购买的涉案商品系假货,卖家已经自认其不具备任何品牌意义的事实。被告并未向其告知申请披露卖家信息的流程,而其已经通过淘宝客服热线及云客服进行举报。
法院判决淘宝网承担与卖家同等的退货责任
经审理,松江区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在买卖双方出现纠纷时,网络平台有义务向买家提供卖家信息。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可以反映其确实进行过举报,但原告举报的行为并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告知了原告申请披露卖家信息的完整流程和渠道,从云客服的聊天记录看,在原告反映已经举报但未获支持的情况下,云客服仅仅表示无法提供卖家信息,而未能继续披露相关流程与渠道;且根据被告陈述的正规流程,在买家举报后,被告客服应主动核实信息并发送信息披露表单,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义务。故被告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都未能向原告提供卖家真实信息存在过错。
被告向法院答辩时提供了涉案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确实给原告之前的维权设置了障碍,对此其应当在经营者承担的退货退款责任范围内先行承担责任。至于增加赔偿责任,属于惩罚性赔偿措施,须建立在涉案商品被确认为假货无疑的基础上。然现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系假货,故其关于增加赔偿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同时,发货运费8元及退货运费也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