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与东莞市华胜公司(化名)东莞市亿阳公司(化名)等三家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约定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为亿阳公司、华胜公司提供4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额度使用期限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为担保该合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于同日与陈某波、陈某华、陈某文及亿阳公司、高力信公司、华胜公司等六家公司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高力信公司、华胜公司、亿阳公司等六家公司和陈某波、陈某华、陈某文为上述期间的*款贷**本息、实现债权费用在各自保证限额内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还分别与陈某华、陈某波、陈某兴、梁某霞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陈某华、陈某波、陈某兴、梁某霞同意为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对亿阳公司等授信产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限额均为4亿元,担保范围包括*款贷**本息及相关费用,抵押物分别为陈某华等人位于东莞市的房地产及土地使用权。

另外,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于同日与亿阳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基于《综合授信合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与华胜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19日分别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款贷**合同》,约定: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为华胜公司分别提供2500万元、2500万元、2000万元流动资金*款贷**,*款贷**期限分别为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3月18日、2014年3月19日至2015年3月15日、2014年3月19日至2015年3月12日。
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依约向华丰盛公司发放了7000万元*款贷**。然而,华胜公司自2014年8月21日起未能按期付息。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起诉要求华丰盛公司归还全部*款贷**本金7000万元并支付*款贷**利息等;并且要求陈某波、陈某华、陈某兴、梁某霞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的请求,判决一共有五项,分别要求东莞市华胜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00万元、利息及复利并支付复利;承担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支付的律师费13万元已经要求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担保人以抵押合同项下的部分财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后,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对判决的前三项没有异议,但对判决的第四项将陈某华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的房屋、陈某兴在位于东莞市中堂镇的房屋、梁某霞在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陈屋新村的房屋排除抵押范围,不参与赔偿持有异议,因此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对二审结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2019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二、维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四项;三、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的第五项;四、陈某华在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的房屋价值范围内、陈某兴在位于东莞市中堂镇的房屋价值范围内、梁某霞在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陈屋新村的房屋价值范围内,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判项确定的东莞市华丰盛塑料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未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虽然看上去涉及的主体比较多,法律关系也比较负责,既涉及借贷纠纷,又涉及到保证合同关系和抵押合同关系。但其实本案的借贷关系和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都很清晰,并且双方法院关于这两个法律关系的判决也都没有什么异议。双方存在不同意见的只有抵押合同这一块,因为双方在本案中只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而没对该合同项下所涉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登记,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双方工作的疏忽,更主要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抵押合同所涉的房地产不符合抵押条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

因为根据本案三级法院的审理查明,根据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于2011年6月29日向东莞市各金融机构发出《关于明确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函》(东房函〔2011〕119号)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无法办理抵押登记,而且本案中所涉的房地产均不符合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并且本案查明这些不动产确实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既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说明本案抵押合同约定的合同项下的房地产的抵押权没有设立,既然没有设立抵押权也就涉及不到实现抵押权的问题。
本案生效判决第四、五项判决赋予原告的不是实现抵押权的权利,而是赋予中信银行东莞支行由于抵押人不履行抵押合同或者履行抵押合同不符合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权,就是说这是一项债权,不是物权。因此,签订抵押合同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虽然抵押合同有效,但不代表抵押权当然成立。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做出的赔偿是债权的履行而不是抵押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