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应该都遇到过在超市购买食品,食品却已过保质期,在网上购买食品,却一不小心购买到“三无”食品,往往这些购物体验都已经够让人糟心,与商家协商进行退货赔偿时,更是让人心累,往往商家都并不愿意赔偿,都只愿意退货处理,然而已经身心疲惫的你往往都选择了妥协,但这样真的是对的吗?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当初“三鹿奶粉”事件使得国内近30万儿童深受其害,也彻底击垮了中国奶粉行业,致使至今很多人不敢买国产奶粉,现如今在国家的严格把控下,这种安全问题的大事故虽基本不会发生,但安全问题的小事故却频频发生,过期食品,无标识食品,伪劣食品等食品问题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对于此类食品问题我们要学着运用法律的*器武**来保护自己,而不是一味的退让妥协,接下来通过案例来告诉维权是多么简单。
案例: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构成经营者“明知”
简要案情:2018年10月22日,李某在某购物广场购买“呛面馒头”一袋,该商品外包装载明该食品保质期至2018年10月20日。购买后发现该食品为过期食品。
李某认为该购物广场的销售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给予原告赔偿金1000元。
裁判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现案涉商品出售的日期已经超过保质期,应当认定某购物广场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原告主张赔偿款1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判决某购物广场退还李某货款并支付李某赔偿金1000元。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五个典型案例。(五个典型案例其中之一)
此案例告诉我们,在我们购买到过期食品,无标识食品,伪劣食品等食品安全问题时我们通过运用法律不仅可得到退款还可以得到赔偿,这难道还不值得我们进行维权吗?可能很多人觉得买了过期食品或伪劣食品退换就好了,何必非要对簿公堂,其实如果这么想,那么就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初衷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台是为了规范食品,使食品更安全,而其中的赔偿机制是为了使商家得到惩罚,用金钱的惩罚来让商家明白食品安全有多么重要,试想一下如果对商家没有惩罚,只是轻描淡写的退货,你觉得会引起商家的重视吗?至于消费者的补偿机制则是为了让消费者在面临食品安全问题时能勇于维权,维护市场食品安全,如果没有补偿仅仅是退货处理的话,那么消费者维权的意识也会慢慢下降,这样将导致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从而再次出现“三鹿奶粉”事件。
这让我想起钟老师时常说过的一句话“法律只保护很傻很天真的人,但不保护太傻太天真的人”,望你我都不是那个太傻太天真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