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日报11月17日讯 一名出生于1989年的女子,为了维持被一名男子长期*养包**的关系,竟然以身试法为*夫情**贩毒。最终,该女子被济南警方抓获。日前,济南历下法院审结一起获利1000元的特殊贩毒案。

检方指控:女子2次贩毒,共获利1000元
小雅(化名),女,1989年生于山东临沂,初中文化。
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小雅自2016年6月同吸毒人员张某(男,36岁,已被强制隔离戒毒)相识后,先后两次向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毒冰**”)。第一次是在2016年8月下旬,张某向小雅转账30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小雅从临沂打车去青岛,从网友为“青岛女孩”的上游,以2800元的价格购得甲基苯丙胺约5克,后又打车来到济南,在济南市历下区一家酒店房间,将甲基苯丙胺交给张某。此次从临沂去青岛贩毒,小雅获利200元。
第二次是在2016年9月下旬,张某又找到小雅,提出要购买甲基苯丙胺。小雅于是从“王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约5克,并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一家酒店,交给张某的司机,小雅此次获利800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乃香明知是*品毒**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品毒**罪。
辩护人:女子吸毒不为赚钱,是为了维持*养包**关系
对于检方的指控,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小雅没有贩卖*品毒**牟利的主观故意,恶性较小。小雅向张某提供*品毒**的前提并非为了获利,而是通过这种方式,维持双方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进而达到长期被*养包**的目的。此外,小雅给张某提供*品毒**后,也曾一同吸食,张某获取*品毒**后只是为了吸食,而不是用于贩卖,两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社会危害性也明显较小,并且被告人提供*品毒**的对象具有单一性和偶发性。
另外,辩护人认为,庭审查明的事实不能认定小雅具有贩卖*品毒**牟利的目的和事实,小雅向张某提供*品毒**属于“代购行为”。而且,小雅有多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情况:小雅实施*品毒**犯罪行为具有偶发性,没有吸毒贩毒史,提供*品毒**的吸食对象单一,涉及范围较小,涉案价值较少,贩卖次数较少,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小雅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毒涉**危险性较轻。
女子构成贩卖*品毒**罪,被判刑
经法庭审理查明:小雅自2016年6月同吸毒人员张某相识后,先后两次向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认定检察院指控的2次贩毒事实成立。
小雅为张某购买*品毒**,并收取毒资,从中赚取差价,是居间贩卖*品毒**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利,并非为其他目的,这一点也得到张某的证实。张某获得*品毒**后进行吸食,已经产生社会危害,与*品毒**一直在被贩卖而无人吸食的社会危害性相比,孰轻孰重一目了然。小雅收取毒资,并联系毒源,是有预谋的贩毒,并非偶发性犯罪。本案起诉指控被告人小雅的贩毒数量是根据相关证据,并非根据查获*品毒**的数量认定。小雅虽属初犯,但并非偶犯,认罪态度虽好,但*毒涉**危险性并不轻。
综合其它相关情况,法院认为,小雅明知是*品毒**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品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小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小雅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小雅非法所得1000元,予以追缴。
生活日报首席记者 吴永功
编辑 杜鸿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