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专业打假 (知假买假卖家犯法吗)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牟利,该不该被支持#

#女子卖河豚鱼干被判赔23万#

知假买假的人,如何应对知假买假的打假人

孙女士所卖的河豚鱼干

家住江苏南通的孙女士和自己的父亲在网上开设网店卖自家生产的河豚鱼干补贴家用,最近孙女士人逢喜事接到一个大单子,有人一次性购买250袋河豚鱼干,单价虽然只有95元,但是总价高达23750元,本以为可以小赚一笔。

知假买假的人,如何应对知假买假的打假人

本案卖家孙女士

所话说乐极伤悲,当买家郑军收到货物时,并没有出现传统的五星好评,而是买家以河豚鱼干存在安全隐患,包装袋上没有注明质保期为由,在2019年6月3日,郑军之母徐某兰将孙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十倍赔偿。

后来孙女士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此案的郑军、他的妻子、母亲、岳母均为职业打假人,关于牵涉郑军全家打假大案件高达上千宗。

孙女士看到这个检索结果,心中暗自感叹“这次算是捅到马蜂窝了”。

在一审辩护中,孙女士以河豚鱼干不存在安全隐患,也不是禁售食品,其售卖的为自家生产的农产品,不是预包装食品,所以不是《食品法》规定的必须要注明产品保质期。

所谓预包装食品(prepackaged foods),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质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简单说, 就是指在包装完成后即具有确定的量值,这一确定的量值应是“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 我们常见到的方便面就是预包装食品。

但是一审法院认为:袋装的河豚鱼干采用熟热加工方法,应属预包装食品,无保质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此一审判决孙女士父亲十倍赔付237500元,

面对这个一审结果,孙女士是断然不能接受的,于是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孙女士还主动咨询南通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出了河豚鱼干是属于食用农产品的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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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以为拿到关键证据的孙女士可以在二审中获胜,但是2022年9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驳回了孙女士一方的上诉,维持原判,孙女士任须向郑军赔偿237500元。

根据两审终审制原则,此判决为最终判决。

您要问我孙女士冤枉吗?我觉得她还是有点太疏忽大意了,虽然在网页介绍中注明了保质期为180天,但是她并没有核实自己产品的包装袋最终印刷成品中是否有这一条关键信息,也有人反应孙女士所卖的河豚鱼干说的是野生,其实是她自家鱼塘饲养的,也存在一定的欺骗行为,虽然她是美女,美女喜欢骗人,希望这次事件对她也是一个教训吧!

关于职业打假人,怎么说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 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知假买假行为是不一定得到法院支持的,但是由于各地法院有独立裁判权,所以才有了他有1000多个案子在身,也就是传统上说的广撒网吧!

其实职业打假人,完全是在刀尖上跳舞的,“职业打假人”如果是以赚钱为目的打假,明知商品有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的行为,该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以打假名义敲诈勒索的最高可以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此案,你们怎么看欢迎留言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