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2014年7月,胡某在民族大道某商场的一间店铺内,购买了价值6.76万元的干海参。胡某发现这些干海参已经超出产品外包装上打印的保质期。两天后,他前往店铺进行协商,但店铺不认为自己有错,只同意退货。协商未果,胡某将开设该店铺的某食品公司南宁分公司告上青秀区法院,要求“退一赔十”。
某食品公司南宁分公司辩称:
1、国家相关部门对干海参的生产没有质保期这一要求,该公司在海参外包装上打上使用日期,是在出租方商场的要求下进行的。那些干海参实际上并没有超过安全食用期,对人体是无害的。
2、胡某是知假买假,无权要求十倍的赔偿。
青秀区法院认为:国家虽未就干货海参的质保期进行明确规定,但商家在其所售产品上标注了使用期限,表明是自愿执行严于国家标准的食品质量标准,即应受该标准制约,自觉销售符合该标准的产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商家向胡某出售超出使用期限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法院支持了胡某的主张,一审判决某食品公司和该公司南宁分公司返还胡某货款,并十倍赔偿,共计74万余元。二审法院终审也维持了原判。
在起诉该商家时,某食品公司南宁分公司就选择了撤柜关门来逃避赔偿。执行法官最终查到该总公司账户上有100多万元,因该账户开户地址在辽宁省大连市,为防止该公司转移财产,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网上冻结手续,首先将该账户存款予以冻结。随后,执行法官立即飞到大连,将某食品公司的银行存款79.4万元划拨至法院账户。扣除执行款后,将78.4万多元发放给胡某。

法律解析
知假买假情形下,行为人能否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要求赔偿?
一、产生争议的原因
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欺诈有4个构成要件,是需要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知假买假”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购买者不满足陷入错误认识这个条件。
二、法律依据
在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前,没有相关法律对此做出规定。各地法院对知假买假人要求赔偿的处理态度各不相同。有的法院是支持的,也有不予支持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第17条规定,“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从上述两条规定可知,在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领域,即使购买者知假买假,也能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