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之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相应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应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将计入企业诚信记录。我中心将在近期对东胜区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逐一排查:
一、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先行交付房屋而业主未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责令相关企业于2020年5月30日前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我中心将依据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责令相关企业于2020年5月30日前将挪用资金本金及利息存入住宅维修资金专户;逾期未缴存的,我中心将依据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于拒不配合上述交存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涉及犯罪的,移送东胜区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咨询电话:8348125、8123175
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综合服务中心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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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胜区住房综合服务中心
编校:白慧敏 审核:韩改琴 朱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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