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时常会遇到卖家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问题,出卖人违约,损害买受人的利益,出现这种问题应该怎么办呢?买受人应当如何救济呢?是否可以拒收货物?律师对话第61期,邀请到贺贝力律师为大家做相关解答。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贺贝力律师的对话内容。
律师对话第61期:贺贝力律师解答——买受人可以拒收货物吗?
1、拒收货物属于违约情形吗?
贺贝力律师答:
视相关货物合同及情形而定:
如拒收之货物属于合同明确约定的瑕疵品、缺陷品或因对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数量交付货物或未按期交货的,或是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惯例等属于瑕疵品、缺陷品的,亦或是因对方原因交付时已严重影响使用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拒收货物应不属于违约情形;反之,则可能违约。
2、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可以拒收货物吗?
贺贝力律师答:
在答题1、答题3中买受人未违约的情形下,买受人可以拒收货物,但同时应对拒收货物采取答题4中的相关义务。

3、拒收货物的情形有哪些?
贺贝力律师答:
(1)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行业惯例等;
(2)货物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多交或少交);
(3)货物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期限交货的(早到或迟到);
(4)在分期分批供货时,其中一批或多批货物出现上述一项或多项情形的。
4、买受人拒收后应承担哪些义务?
贺贝力律师答:
(1)拒收后,买受人应立即通知出卖人,并合法合理的提出包括但不限于退货、修理、更换、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减少价款或报酬、赔偿损失甚至解除合同等要求;
(2)拒收后,如无使用,买受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管拒收货物;如已使用,买受人应在合理范围内正常使用,否则应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3)拒收后,如买受人保管的货物面临变质或严重贬值的危险,或迅速增加的保管费用数额过高,对方又不能提供充分担保以保证偿还所产生的保管费用的,买受人可以采取合理措施出售所保管的货物,保全价金,但应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出卖人。
5、货物的毁损灭失由谁承担?
贺贝力律师答:
如在不可规责于买受人的情形下,买受人拒收货物的,且买受人尽到了合理保管义务或依法依约处分的,此时拒收货物的风险未因交付发生转移,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出卖人承担。
贺贝力律师擅长的业务领域及专长为经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建设工程纠纷、房地产开发等,致力于经济合同及公司法律事务专业及诉讼业务的精深化与专业化。对业务对工作热忱负责,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宗旨在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道路上不断探求和释放人生价值。 如您在生活中有相关法律问题困扰不妨点击文章底部“了解更多”获取贺贝力律师一对一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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