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月15日。说起315,全社会的目光都会聚焦在造假与打假的斗争上。其实,造假和打假都不是什么新鲜词。造假,自古就有;打假,历朝历代都在进行。
一
翻开历史的长卷,有这样一个逻辑链:有生产,就有剩余产品;有了剩余产品,就有了交易;有了交易就有了利益追求;有了利益追求,就会有假冒产品。造假与交易如影随。只要有足够的利润,就会有人铤而走险,藐视法律,甚至无视生命。
汉朝,随着社会的进步,对外开放程度增加,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往来十分密切。随着丝绸之路贸易的产生,假货也就悄然盛行。张骞两次出使西域,带回来很多稀奇古怪的物品,不管吃的用的,琳琅满目。只可惜数量有限,大多数人的需求是满足不了的。于是,有人开始投市场所好,模仿制造出外表看上去一模一样的东西来,这就如今天的“山寨”货。
唐朝时,国家经济实力大增,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商业进入了腾飞阶段。商业空前繁荣的同时也导致鱼龙混杂,假冒伪劣产品随之出现,造假也开始变得五花八门,让人防不胜防!
到了宋朝,原有的坊市制度被打破,商业不再局限于官方设定的集中场所,大街小巷到处都是商铺,市场空前繁荣。这在《东京梦华录》《清明上河图》《水浒传》等作品中都反映出市井街道酒楼林立、商贩如潮的景象。有些商贩看见利润空间大,便开始弄虚作假,坑害顾客。北宋年间,是中国古代造假最盛行的时期。当时,汴京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城市,造假随处可见。以至于到了南宋时,学者王应麟在《困学纪闻》中无奈的感叹:“今市中货物奸伪,无过于汴京” 南宋的词人周密称这些以假乱真的奸商叫“白日贼”。
明朝的时候,我国由传统的农业经济走向近代小商品经济的萌发阶段,人们的商品意识日渐增强,社会风气也更加浮躁,无论经营什么都讲究唯利是图,却不管是不是取之有道,生意场上的君子之风绝迹,造假、售假行为层出不穷,几乎达到了巅峰状态。
这个时期,郑和下西洋也带回来很多稀罕物品,民间高仿制品一度再现。
明朝中期时,文学家田汝成在《西湖游览志馀》中就这样描述过当时弄虚作假的社会现象:“杭州风,一把葱,花簇簇,里头空。”更有一些奸商,为了逐利,“酒搀灰,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贯水,织作刷油粉。”
清代时期,假冒伪劣产品大行其道,对当时的正常商贸活动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其“造假”手段花样繁多,令人防不胜防,这些“假货贩子”不但在民间猖獗,甚至在进贡的*用御**品上都敢动手脚。
清代中期,商品经济开始逐渐成型,民间的商业模式发达,很多地方都已经开始形成规模化生产,如景德镇陶瓷,长沙烟叶以及河南孟布等等,由于太过出名,因此不少贼眼也就盯上了这些“名牌”的利润。
古代的造假之术,不仅忽悠了群众、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用,甚至让君王、皇帝也成了受害者。
西周第四任君王周昭王姬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死于“造假”的君王。公元前976年,周昭王亲自统帅大军第三次出兵伐楚国途中,昭王乘坐楚军为其“精心”打造的“假”船渡江,船在江心就散架解体而落水丧命。这是周王朝开国以来,第一个死得最窝囊、也是最没颜面的君王!
历史上许多皇帝由于对无上皇权的痴迷留恋,千方百计寻求长生不老的“仙丹”,试图“向天再借五百年”。而这些出自炼丹术士手中的“仙丹”,都是由汞、硫、铅等多种化学物质组成的假药,荼毒了不少皇帝。隋炀帝杨广、唐太宗李世民等等都是“仙丹”的忠实消费者。旧唐书里就记载:(唐太宗)服胡僧长生药,遂致暴疾不救。中国两千多年的帝制王朝孕育了400多名皇帝,这之中死于“仙丹”的皇帝就有数十位。
二
有造假,自然就会有打假!打假,历朝历代历朝历代的政府也绝没姑息,对造假出台了很多管理办法。
说起打假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周朝。 早在3000多年以前的周朝,我国就诞生了第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周朝的《礼记·王制》说:“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度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这里“粥”同“鬻”,是“卖”的意思。这个规定说的是如果商家卖的器具、车辆、布帛等商品的质量、数量、品质、颜色如果不达标,就不准在市场上出售,发现以次充好的,就将面临高额罚单。
周朝对食品的安全十分重视,打假非常严格。 《 礼记·王制》中记载:“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没有到成熟期的五谷和瓜果,是不允许拿到集市上卖的。对于家禽牲畜和海鲜食品也一样,“*兽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意思是还没有到成熟期的动物,也绝不允许兜售。
汉朝,“山寨”商品风靡,假冒食物泛滥,政府就规定对出售*冒商假品**者重罚;对假冒食物,一律焚毁,否则将处罚造假者和相关的管理人员。
唐朝时,很多假货也随之而来。面对骤增的投诉,唐高宗永徽年间政府颁布了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唐律疏议》,这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
这部法典 系统地对打假法规做了阐述, 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八十”。行滥,指商品质量差;短狭,指数量短缺。凡是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商品,一律视为假冒伪劣,售卖行滥和短狭者,屁股要挨八十大板。
《唐律疏议》第九篇《诈伪律》就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克星,这条至今也很时髦的规定明确: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立有合约,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的,都可以找卖方退货;卖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举报,由官府强令卖方退换,并“笞四十”,也就是抽卖方四十鞭子。这皮开肉绽的滋味让当时的造假者吓破了胆,极大地保障了老百姓的权益。
唐朝的食品安全监管已经较为全面和成熟,不但制度配套健全,而且法律规定详细,惩罚措施也比较严厉。《唐律疏议》中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大白话就是说,如果食物变质,所有者如没立即销毁,就要挨九十大板;如果卖了假冒伪劣或者变质的食品药品导致人生病的,要判有期徒刑一年,如果因此吃死了人,那卖东西的就要被判绞刑。
唐朝除了规定刑罚之后,同时也出台了相关的限制商贩的规定。比如朝廷颁布的《关市令》就规定:“诸官私斗尺秤度,每年八月诣金部、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意思是说凡是度量衡的器具,每年的8月必须送交到官府,检验校正。京师地区的由尚书省金部司和太府寺负责,地方的则由各州县负责。只有经检验校正合格后的度量衡器具,再由官府签署印章之后方可使用。所以,如果量布用的木尺,称重用的铜秤,还是斗、升、合等容器,如果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话,其持有人便将受罚。没想到在1000多年前的唐朝就有了如此公平公正交易的规定!
如果你非要顶风作案,缺斤少两,坑害消费者权益,那《关市令》还另有规定:“诸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狭不中量者,还主。”就是说如果你以假冒伪劣产品交易的,直接没收、如果你卖的产品缺斤少两的,必须退货,还要求对购买者赔偿,严重的还会挨板子。
等到了宋朝,对于打假又有了新的办法,朝廷下令由各行各业的商人组成类似咱们今天的行业协会的组织,所有的商户都必须登记入会接受监管,这个行业协会不仅要协助政府从源头上控制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如果管辖下的商家出现制售掺假、以次充好的行为,协会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北宋时期,针对贩卖假药劣药的现象,颁布了《市易法》,其中规定由政府控制药品的贸易,不允许任何人私自制作和经营药品。
明朝造假猖獗,自然的管理起来就更加严格。尤其是以刑法严酷著称的朱元璋,遇到造假就一个字:“杀”!那时候,因为各种造假骗术大行其道,当时的文人张应俞写了本《杜骗新书》,里面详细讲述了84则骗术案例,比如“诈称偷鹅脱青布”、“诈匠修换钱桌厨”、“设假元宝骗乡农”等,堪称当时的一本打假防骗术指南。
等到了清朝又变回跟唐朝有点像了,回到“打”上了,比如清朝规定凡是私自制作刻量工具,导致缺斤少两的,要杖打60,以次充好的要杖打50,雇托儿来骗人的打40等等。总之,那就是不皮开肉绽给点颜色绝不罢休。
光绪年间,清政府还制定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设立了商标注册局,这是最早的商标管理组织。《章程》的出台,机构的设置,打击了假货,保护了知名品牌。
清朝除了官府打假之外,也出现了一个特殊的产物,就是“打假人”!这些编制外的民间打假人,他们分工明确,有的针对外来的经商人员,有的针对大集市,不断地与贩卖假货者斗智斗勇。
中国古代虽然有法律的严厉禁止,但假冒行为始终就没有停止过。所以中国自古以来的商业历史,也是制假造假与打假的历史。当然,这些都是古代发生的事情了。当然,到了今天,打假的任务就更为繁重了,可谓是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