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15消费者维权小知识 (10条关于3-15消费者维权小知识)

一年一度的3•15来啦,每年的这一天便是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其英文是这样拼写的: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你知道它的来源吗?1962年的3月15日时任美国总统的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一文,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由此,每年的3月15日就是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啦。

关于3.15消费者维权小知识 (10条关于3-15消费者维权小知识)

3•15节日宗旨

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主题:新消费 我做主

2016年第34个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主题就是:新消费 我做主。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常宇阐述了其主题的涵义:

一是树立“消费者优先”理念,倾听消费者声音,重视消费者诉求,满足消费者需要,赢得消费者对新消费的满意和认可;

二是弘扬“诚信、公平、法治”文化,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营造让消费者能做主愿消费的良好环境;

三是引导科学理性消费,践行绿色消费、品质生活,呼唤维权自觉,提倡依法

维权,让消费者主动做新消费的支持者。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食品安全法》的那些事儿

回首之前的各届3•15,很多我们意想不到的企业也会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但是有些消费者却没有很好的维权,究其原因也有很多,其中一条便是消费者不懂得如何维权。作为企业应该更多的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而作为消费者应该懂得更多维权知识。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与施行,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赔权、结社权、获知权、尊重权、监督权等9项权利。而新《食品安全法》公布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们来看一下法律条款的相关解读:

一、关于“霸王条款”: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制定“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对“预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等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格式条款等方法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一律认定为无效,可依法保护消费者行使法定权利。

二、关于“网络购物纠纷” :

依法确保消费者网购“后悔权”的行使,维护消费者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另外,正确划分经营者与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发生商品质量数量纠纷,应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电商平台不能提供经营者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或电商平台与经营者恶意串通,损害消费者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关于“知假买假”:

经营者生产或者销售合格商品是其法定义务,消费者只要支付了商品对价,理应买到合格商品,否则就有权依照新消法向经营者主张权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四、关于“海外代购”:

你知道吗,如果缺乏法律知识,如今大火的“海外代购”也可能出现问题。目前,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以及居民出境机会的增多,境外“代购”现象日益增多。其中,不乏经营者以此为“商机”,从事代购药品的销售活动,这一看似普通的行为,因药品管制的专属性,可能已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无论从法律还是药品安全角度,销售海外代购药品都有一定的风险性。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依照该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相关规定,销售上述未经批准进口或检验的药品,则可能构成销售假药罪。从药品安全的角度,因患者个体不同,在用药剂量、方法和疗程上有很大区别,加之一些海外代购的药品没有通过检测,费者服用后可能会出现一些不良后果,危害风险可想而知。

消费者也应正视海外代购药品的风险性,如果需要购买进口药品,建议到正规药店或医疗机构购买有药品批文的合格药品。

关于3.15消费者维权小知识 (10条关于3-15消费者维权小知识)

消费者维权五大注意事项:

1.购物凭证应注意保存

据消费者协会介绍,在他们处理的家电产品消费纠纷中,时常会遇到因消费凭据丢失而造成纠纷无法处理的情况。还有一些消费者则是在消费时,或是图便宜不要发票,或是开具了其他商品名称,一旦权益受损,因缺乏充足的证据,使自己陷入被动境地。因此,消费者要多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购买家电产品时要保留发票、“三包”凭证等,而且上面不仅要有购物时间、地点、经销商名称等重要信息,对于企业的额外承诺和消费者的特别要求,也应进行特别标注。

2.维修记录须详细填写

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家电出了问题上门维修时,一定要求对方详细填写保修卡,并保留换下来的配件,以便事后出现问题作为投诉证据。如果维修人员拒不填写,可以向当地质监或消协部门投诉。

3.随便拆卸千万使不得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黄先生于2003年 11月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热水器,内胆保修期为3 年。最近热水器出现了问题,由于当地没有售后服务点,黄先生便与厂家在长沙的售后服务部门取得了联系。对方听到问题描述后认定不是内胆破裂,无法保修。于是黄先生自己打开了热水器,发现确是内胆破裂,再次与该售后服务部门联系,没想到对方竟以黄先生已经私自打开了热水器为由拒绝保修。

消协指出,像这类情况,黄先生应与出售电器的商场联系,如果在当地没有维修点,相关责任由经销商负担。所以确认“内胆是否破裂”事宜不应由黄先生自己来做,以免与“不得自行拆开机器,否则不予保修”的服务条款相抵触,应该让经销商确认内胆是否破裂及产品是否还处于保修期内等等。

4.说明书阅读不能马虎

说明书包含了产品的操作指南、简单故障排除、售后服务保障等基本信息,理应是消费者选购产品后的首要读物。消费者在家电产品购买后与使用前应该仔细阅读它,并严格按照说明书的提示进行操作和保养,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相关法规还要多了解

现在不少家电品牌延长了保修期,但是消费者在售后维修过程中需要退换货时,却因为折旧费过高而无可奈何。

根据“三包”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15天以内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可以选择换货;在“三包”有效期内,同一故障修理两次以上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可以选择退货;或者消费者等待商家维修配件90天不到的,也可以要求退货,但是在退货的同时,商家要向消费者收取一定数额的折旧费。在实际的维修过程中,厂家应该在延长“三包”的同时承诺免收折旧费,或在销售产品时向消费者明确告知。

想了解更多,大家可登录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网进行查询:

http://www.315.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