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长春市公安机关便民利民服务水平,切实打造吉林公安便民服务知名品牌,“让信息多走路,让群众少跑腿”,长春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按照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总体部署,全面启动“互联网+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功能。
“互联网+出租房屋”能为群众提供哪些便利
1、通过互联网可无需到派出所就能直接在网上自主申报、更新租住人员信息;
2、房主、承租人可向派出所申请核查租赁双方身份信息真伪情况;
3、派出所可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员办理居住证;
4、房主举报承租人违法犯罪嫌疑行为,如查证属实,可获公安机关奖励。
“互联网+出租房屋”平台如何操作自主申报登记
群众只能通过手机客户端进行“互联网+出租房屋”平台注册
1、通过手机*载下**“吉林公安”APP或微信关注“吉林公安”公众号
2、进入个人中心,注册登陆并进行实名认证,联系地址必须为吉林省内地址
3、通过“吉林公安”APP添加“我的出租屋”功能;或者通过微信公众号中的微服务选择“出租屋申报”功能
4、通过“新增”功能申报出租房屋及承租人信息,所属公安机关、详细地址、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等项目必须填写。
公安机关如何应用“互联网+出租房屋”平台服务群众
群众在“互联网+出租房屋”申报的出租房屋信息将通过“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发送至社区民警,民警通过电话联系群众预约时间,上门入户走访核实无误后,录入公安业务系统,完成出租房屋登记工作。
温馨提示:出租房屋管理有关法规
按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4号)第六条规定: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第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1.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3.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周东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