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本邮回国内要交税吗 (从日本回国买化妆品能上飞机吗)

从日本回国买化妆品能上飞机吗,从日本寄东西回国被税吗

我的朋友圈有几个香港代购,认识的人里也有做韩国和日本代购的,搬家后更是发现我们的住户群里除了香港代购、韩国和日本代购外,还有本市代购。本以为在自贸区建立起来后,关税下调,代购们会少很多,没想到却是更多了。想想这一年来接到的咨询,便总结一下关于代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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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代购们通关时到底能带多少东西?

通过百度搜索,代购本意为代为购买,其起源也是代为从别处购买当地没有的东西,或购买较为便宜的东西,依购买地不同,代购规模不同分门别类的很多种,本文所指为个人方式往来于境内外购买物品且以行李方式带入境的情况,也即居民旅客入境的情形。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的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也就是说,你可以带总值5000元的东西入境,不需征税;如果超过的话呢,对于自用合理数量内的,交税了的话也是可以入境的。这5000元的东西,可以是一样,也可以是好多样,无论是一样还是多样,每一品种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制,超过自用、合理的限制的话,只放行自用、合理数量的部分。如果你只带了一样东西,这一样东西价值超过了5000元,那就得按物品的实际价值征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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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

场景一,深圳人小明,出国旅游,回来时带了一箱子化妆品,但是都是很便宜的且是自用的,总价加起来不到5000元,每一个品种都是只有一样,那么经查验,在免税额度内,是可以正常通关的。

场景二,苏州人小李,去日本旅游,回来时带了一箱子化妆品,但是都是很便宜的且是自己用的,每一个品种都是只有一样,总价加起来到了10000元,经查验,将会有5000元的物品征税放行。

场景三,杭州人小何,第一次去韩国旅游,回来时带了一箱子化妆品和其他物品,但是化妆品只有四款,每一款有50套,总价加起来不到5000元,海关查验时,对合理自用的几套放行;第二次去日本旅游,同样带了一箱子化妆品和其他物品,但是化妆品只有三款,每一款有一套,每套10000元, 海关查验时,对每一套都征税放行。

总结:个人携带物品入境,关键字为自用、合理数量、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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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走绿色通道,有些人会被查,有些人不会被查?

进境旅客大部分会走绿色通道,而过关时,会要求行李过机检查,有些人会在过机时被要求开箱,有些过机后直接就放行了,但实际上,两个人可能带的东西都差不多,待遇却不同,为什么呢?

其实,依《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的规定,旅客携带进境的旅行自用物品每种不超过一件的,在实行“红绿通道”的现场,可由旅客自行填报或口头申报后走绿色通道,海关抽核;每种超出一件的,以及带进须经海关审核批准的物品的,经审批后,予以登记放行。也就是说,携带行李物品一箱子,每种超出一件的,依规定,需经审批,登记放行;每种不超出一件,自己先审查看是否需要申报,可走绿色通道,海关对这部分通关旅客实行抽检制。

总结:决定走红绿通道与是否申报的,是旅客。走绿色通道的也可能被抽检,有时候携带应税物品过关了,不是因为海关的标准放开了,而是虽然没有主动申报,但海关没有抽检到而已。属于机率问题,而非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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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绿色通道被抽检查到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被海关带走调查时,一般会进行查问,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要求申报交税放行;如经调查发现需经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将会立案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私走**行为: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没收*私走**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刑事法律风险:

如一年内因*私走**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私走**的,第三次将刑事立案追讼责任。

被立案并经计核税款,对税款超过一定数额的,将以*私走**普通货物物品定罪处罚,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档刑期均并处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处罚。

总结:主观意图和税款是重点,税款是衡量责任大小的重要标准。

从旅检通道过关被查,物品被扣怎么办呢?

某次咨询中,一个从韩国入境的旅客小丁(化名)被旅检通道关员抽检,发现箱子内有价值3万元的个人物品通关时未申报,物品被查扣。对此情形他表示很担心会如其他人所讲会被没收。

但其实如上述法规所总结,如确实为个人物品,可在海关调查时说明,经查证属实,对于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及规定的限量、限值或品种范围的,海关虽不予放行,但可以在三个月内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如果嫌麻烦不想要了,也可以申明放弃。如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话,其处罚也将轻于被认定为涉嫌*私走**的情形。

如果被查到并被没收,而又觉得罚不所当,确实有不可罚的原因,不妨在海关行政处罚告知时,在申辨期内向海关申辩;在处罚送达后也可在复议期间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如题所问,从日本拖一箱子化妆品回国会不会涉嫌*私走**,并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仅为合理自用范围的及价值内的,是可以正常通关的,如超值将会放行合理自用范围内的部分,如果主观上是有*私走**故意行为上又有该行为,则依货值计核的税款可涉嫌*私走**行政违法直至*私走**刑事犯罪。所以,如果万一遇不或不清楚的还是建议先提前咨询相关人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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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外话 1:如果用箱子拖回一箱化妆品,里面价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有一款或多款超过个人自用的数量,该如何申报呢?

其实依据规定,如果物品价值超值,主动申报比不主动申报被查扣的行为都会较轻,主动申报海关将依规定征税放行,未申报被查扣将不仅仅是征税放行那么简单了。

题外话 2:如果携带了电子产品如手机、平板电脑、相机这些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自用物品入境经申报后,会需要征税吗?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及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号的规定,国家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数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等,仍需征税放行。

相关法规:

《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刑法》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注:个人学习实践总结,代表个人观点,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