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71】*品毒**交易居间介绍人是否构成*品毒**犯罪?
答: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 《全国法院*品毒**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 )(《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品毒**交易居间介绍行为人在*品毒**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品毒**交易居间介绍行为人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品毒**罪的共同犯罪;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品毒**,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品毒**罪的共同犯罪;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品毒**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品毒**罪的共同犯罪;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通常认定与贩毒者构成贩卖*品毒**罪的共同犯罪。”
同时,由于*品毒**交易居间介绍行为与*品毒**交易居中倒卖行为在罪责和量刑上存在差别,认定时要准确区分。
一是所处的地位不同。*品毒**交易居间介绍行为人在*品毒**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品毒**交易居中倒卖行为人,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
二是发挥作用不同。*品毒**交易居间介绍行为人在*品毒**交易中,发挥介绍联络作用,对促成*品毒**交易起帮助作用;*品毒**交易居中倒卖行为人,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决定作用。
三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不同。*品毒**交易居间介绍行为人对*品毒**交易主体的*品毒**交易行为起帮助作用,在处理上往往认定为交易一方的共犯。*品毒**交易居中倒卖行为人与前后环节的*品毒**交易主体不是共犯关系,而是上下家关系,对于上家而言是下家,对于下家而言是上家。
四是有无获利及获利方式不同。*品毒**交易居间介绍行为人不以牟利为要件,获得的报酬也不是通过吃差价来实现,而是来自交易一方或者双方支付的酬劳。*品毒**交易居中倒卖行为人必然要从*品毒**交易中获利,而且是通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吃差价来实现牟利。
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8年4月16日下午吸毒人员王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商量好毒资后,王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毒资给被告人陈某某,王某叫其朋友李某甲前往信丰县嘉定桥北加油站对面,被告人陈某某将重约0.3克的*毒冰**交给李某甲。
2.2018年6月的一天,吸毒人员李某乙与被告人陈某某商量好毒资后,在信丰县嘉定镇桥北市场红绿灯附近,用微信将毒资200元人民币转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将重约0.3克*毒冰**交给李某乙。
3.2018年6月14日下午15时许,吸毒人员刘某甲与被告人陈某某商量好毒资后,用微信将毒资251元转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将重约0.3克*毒冰**用纸巾包着,放在信丰县嘉定桥北加油站对面花圃的铁栏上,后告诉刘某甲位置,由刘某甲自行取走。
4.2018年7月5日晚上,吸毒人员刘某乙与被告人陈某某商量好毒资后,通过微信将毒资500元转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将重约0.3克的*毒冰**用纸巾包着,放在信丰县嘉定镇桥北加油站对面路边一辆货车的雨刮器下面,后告诉刘某乙位置,由刘某乙自行取走。
5.2018年7月8日晚上2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信丰县嘉定镇半边岭1-9号门口以推走电动车的方式将受害人刘某丙停放在楼下的一部白色爱玛牌电动车(车主李某乙,车架号876221518527895)盗走,当被告人陈某某将电动车推至信丰县嘉定镇莲花巷右侧一条巷内“森达门业装饰”店门口时,被信丰县公安局巡逻的民警当场抓获。经信丰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爱玛牌电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2042元整。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对指控的盗窃事实没有意见,认罪。其未贩卖*品毒**,只是帮别人拿*品毒**。在王某、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问其能不能弄到*品毒**时,从许某某手上为他们拿过*品毒**。每次都是他们把钱给其,其从许某某那拿到*品毒**后再给他们。每次从许某某那拿到的一个*品毒**大概有0.6克左右的重量。不知道帮别人拿*品毒**就是构成贩卖*品毒**罪,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太重了。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微信名“美国敌敌畏”是被告人陈某某的,微信名“甜蝎子”是证人王某的。被盗爱玛牌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11月1日刑满释放。
裁判结果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赣0722刑初27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2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3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28000元。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经常向贩毒、购毒者提供*品毒**交易信息,联络促成双方交易,在*品毒**交易中发挥介绍联络作用,属居间介绍,不论牟利与否,均构成贩卖*品毒**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到2042元,构成盗窃罪。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5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