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到底判定了没有 (有劳荣枝犯罪的证据么)

劳荣枝系列案,是绑架罪、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结合体,这个案件的罕见之处在于:以目前证据来看,可以确定劳荣枝肯定参与了绑架罪和抢劫罪,但仍旧无法证明其参与了故意杀人罪!另外以劳荣枝参与绑架和抢劫的犯罪内容来看,其犯罪的恶意也并非指向谋杀而是谋财,更麻烦的是劳荣枝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不存在几乎不存在*力暴**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检方要将劳荣枝以系列案的主犯或共犯论处,几乎是不可能的!

劳荣枝检方提供什么证据,劳荣枝案那么难判定吗

劳荣枝

但是,检方很快找到了一个办法来证明劳荣枝深度参与了绑架和抢劫,而且是*力暴**形式的,而只有这个行为存在,则劳荣枝必是系列案的共犯无疑,应与法子英同罪,这个行为就是:*绑捆**

南昌案的检方论述是这样的: ……劳荣枝打电话将熊X义诱骗至其租住处。事先躲藏在室内的法子英持刀出现并威胁熊X义,劳荣枝和法子英共同将熊X义手脚*绑捆**,从熊X义身上抢走金项链、手表及家房门钥匙等财物,并威逼其说出家庭住址……

温州案的检方论述是这样的: ……劳荣枝与法子英以租房为名来到温州市中侨大楼X幢X室梁X春住处。进入房间后,法子英持刀威胁梁X春,劳荣枝用电线、布条等物将梁X春手脚*绑捆**,抢得欧米茄手表一块及手机一部等财物……

合肥案的检方论述是这样的: ……劳荣枝将被害人殷X华诱骗至租住处,法子英持刀威胁殷X华,劳荣枝则用绳子将殷X华手脚*绑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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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

为什么要确定劳荣枝*绑捆**了被害人呢?因为牵扯到死亡的三个案件,劳荣枝的参与程度都是很轻微的!南昌案是*诱色**,温州案是取款、合肥案是*诱色**+购买冰柜(购买冰柜是不是协助犯罪我们可以单独写一篇,今天姑且也算是),这些肯定都是犯罪无疑,但检方都没有办法把这些罪行定为死罪!但*绑捆**不一样,如果每一起案件劳荣枝都参与了*绑捆**,这不但是一种参与*力暴**犯罪的形式,而且也和最后致死有关联的关系,特别到了最后的合肥案,检方可以合理推断出劳荣枝参与*绑捆**之前就知道*绑捆**的后果,此时劳荣枝就有了杀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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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捆**

那劳荣枝到底*绑捆**了受害人没有呢?我们一个个来看!

南昌案中劳荣枝是否*绑捆**了熊某?我觉得完全可能!对此我深刻认同检方的推断:这里我直接引用检方的指控即可: 熊X义身高超过法子英,且体重较重,法子英既要持刀控制熊X义,又要实施*绑捆**行为,客观难度大; 法子英身高是173cm左右,瘦弱;熊某身高在180cm以上,壮实;所以法子英即使持械控制熊某都有一定难度,完全存在劳荣枝协助的可能!另外根据法子英和劳荣枝两人的供词,熊某是被固定在一张靠背椅子上,也就是说熊某是以坐姿被*绑捆**的,这个其实也有原因,因为如果坐在椅子上双手反剪,在*绑捆**的过程中熊某也难以突然反抗挟持*绑捆**自己的劳荣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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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案案发地

可以这么说,如果检方的每一次推断都如此经得起推敲,那所有关于劳荣枝案的疑问就不会有了!

那在温州案中,劳荣枝是否*绑捆**了梁某和刘某呢?恐怕就不一定了!公安部门现场勘察记录是这样的: 梁X春死亡时头东脚西俯卧在床上,双手反剪背部,手腕处用一条蓝色的松紧带紧紧捆着。刘X清死亡时仰躺在地上,手部交叉被绑于腹部。 这里的问题是:法子英是可以自己一个人完成对两人的*绑捆**的(两人是先后进入房间的),根本不需要劳荣枝的帮手,特别是刘某,现场勘察记录表明其受到过钝器打击,这次重击很可能发生于*绑捆**期间,而也正是因为这样,两人的*绑捆**形式才有所不同——在受到打击之后,刘某其实已经失去了反抗的能力,反剪*绑捆**也更难以完成!( 刘X清系遭他人用皮带勒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其头皮下出血系遭钝物他伤所致,损伤程度轻微,不是致死原因——取自公安部门现场勘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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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捆**

这个时候我们看法子英的供词: ……梁X春开门后,其就用刀威胁她,对梁X春说:“不要动,再动就杀死你”,其就用梁X春房间里的绳子、电线将她手、脚*绑捆**起来,并将她放在床上,……刘X清来了,刚进门,其就要她别动,威逼她进了房间,提出要她拿钱,同时,其用绳子、电线将刘X清的手脚*绑捆**住……(这里的“其”代表法子英,取自法子英供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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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子英

劳荣枝的供词: ……其和法子英一进入梁X春房间,法子英用刀胁迫梁X春,其将梁X春的手、脚绑起来,……(刘某)一进卧室,法子英就拿刀架在了刘X清的脖子上,其就地取材,到房间里找了绳子、电线之类的东西绑刘X清。其和法子英让刘X清坐在地上,法子英拿刀控制住刘X清,其先*绑捆**刘X清的双脚,之后再*绑捆**刘X清的双手……(这里的“其”代表劳荣枝,取自劳荣枝供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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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词

首先,法子英和劳荣枝的供词都可以独自成立,都不存在明显漏洞, 但是这里劳荣枝*绑捆**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已经明显不如南昌案了,换言之,在温州案的具体条件下,只要劳荣枝不给出口供,她是否*绑捆**受害人就不是一种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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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词

如果说南昌案的*绑捆**细节推断合理,温州案的*绑捆**细节值得商榷,那合肥案的*绑捆**细节简直就是匪夷所思了,我们先看检方的案情描述: 劳荣枝将被害人殷X华(男,殁年34岁)诱骗至租住处,法子英持刀威胁,劳荣枝用绳子将殷X华手脚*绑捆**。二人将殷X华关进事先准备好的钢筋笼内,并用布条、铁丝将殷X华手脚*绑捆**于钢筋笼上。

这段话一字不差来自于检方的论述,大家发现问题没有:整个过程中,劳荣枝*绑捆**了殷某两次!我一直不太愿意贴出铁笼的照片,因为太凶残了,但是不贴出来又难以服众,今天就和大家一起看看铁笼究竟是什么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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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笼

接下来我们看法子英的供词: ……其看见殷X华进屋后,就把门关上,用一尺多长的尖刀对着殷X华说:“坐下,动我就宰了你”。他就坐在另一间卧室的地毯上,其就用房东家的白色布绳将殷X华的手捆到钢筋笼,将殷X华锁入铁笼内,用铁丝扎住笼门…… 在法子英的供词里,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过程:逼迫殷某进入铁笼,然后*绑捆**,根本不存在二次*绑捆**的过程,看起来也更符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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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

我们再看劳荣枝的供词: ……其将殷X华带到了客厅后边的次卧,法子英将刀架在殷X华的脖子上,其就用绳子将殷X华的双脚脚踝绑了起来,并把他的双手手腕也绑起来了。绑好以后,法子英就把铁笼子抬到了次卧,叫殷X华钻到铁笼子里去。之后,法子英用事先准备的铁丝拧紧铁笼子的门,又用铁丝将殷X华的双手分别绑在铁笼子上,用老虎钳加固了…… 大家是不是惊呆了!也就是说:劳荣枝将殷某的手脚*绑捆**之后,让他自己爬进铁笼(试问*绑捆**手脚之后如何爬进前图那个铁笼?)!!!而爬进去之后,劳荣枝和法子英还要再解开殷某身上的*绑捆**,才可以再将殷某的手脚固定于铁笼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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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笼

这未免也太脱离实际了吧!!!!!!!!!!!

今天讨论的这个关于*绑捆**的疑点,仅仅是劳荣枝案庭审中存在的众多漏洞中的一个,而且还是在劳荣枝配合口供的前提下出现的,现在劳荣枝翻供,检方的指控漏洞更多,这也是我认为最高法死刑复核不会通过的最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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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

劳荣枝案对于整个中国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恐怕远不是什么“正义得以伸张”那么简单!劳荣枝的个人生死对于中国社会的影响终究是有限的,可对于这个案件审理过程的“程序正义”、对于过去司法程序和管辖范围的反思、对于一直以来公权力过大的质疑、对于普通民众的普法教育和权利明确、对于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却是无比深远的!特别是我国刑事法庭的很多问题,无论该案是一个什么结果,都一定会发生很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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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社会变革永远不会是一步到位的,越是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变革,付出的时间和努力越是巨大和难以想象。所以说有时候我确实有点绝望,觉得变革未必可以顶得住面对的压力!但我却不得不说我们也是幸运的,因为我们至少看到了变革的可能!而在我们不懈的努力下,也许我们的下一代就可以吃到这种变革带来的红利!我也是我愿意坚持到现在唯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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