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律师辩护意见 (熊律师到底是干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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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我们一起聊过代购产品质量责任主体问题以及“带货”的法律后果。其实,代购尤其是海外代购还应当注意*私走**的法律问题。

在当下,代购这个词对于人们来说并不陌生,尤其是在微信朋友圈中,代购信息更是泛滥。但是,许多人却不清楚代购与违法犯罪之间的界限,实践中关于代购被判刑的案例也不在少数。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代购会“升级”为*私走**?认定及处罚的标准是什么?我们说说。

一、代购本身不违法

代购本身并不违法,基于买卖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也是合理的。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条的规定,则适用于代购行为。

一般来说,代购就是找人帮忙购买你需要的商品,原因可能是买家在当地买不到这件商品,可能是当地这件商品的价格比其他地区的贵,也可能是为了节省个人时间成本,请人帮忙买好送货上门。只要是卖场或者商场里出售的,或者国家允许出售的,都可以代购。不过,国家禁止销售的物品除外,例如动物、枪支、*品毒**均严禁代购。

二、什么样的“代购”涉嫌*私走**?

代购合不合法主要还是看是否申报和缴纳税款。若携带超量消费品不向海关申报,也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私走**犯罪。

1、根据我国海关法及相关管理规定,进境居民旅客(通常指定居在中国关境内的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以内的;非居民旅客(通常指定居在中国关境外的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如不向海关如实申报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会涉嫌犯*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

2、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其中“短期内多次来往”和“经常出入境”指半个月(15日)内进境超过1次。如果代购者在半个月往返香港2次,并携带若干非旅途必需物品,海关有权利扣留代购物品。

3、奢侈品代购入关,如果提供不出相关奢侈品的完税证明,则可能被行政调查进而有可能触犯刑法。即便不携带包装盒,选择走无申报通道,也有可能被海关抽查。所以,个人携带在境外新购的物品,一定要注意免税额度,同时也要查询这件物品是否在享受免税额度物品范围之内。

三、有关*私走**罪刑罚标准规定

1、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我国《刑法》第153条、第157条规定,个人犯*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而刑法修正案(八)对*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调整主要表现在规定了“一年内曾因*私走**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私走**的”的情形,并取消了偷逃应缴税额的具体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原则表述。

3、为了指导案件的审理,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私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6条规定,*私走**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所以,无论是职业代购还是出国旅游或者工作帮亲友代购、捎带物品,都要注意物品的价值,出入境的次数,避免“*私走**”行为。

熊超 律师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