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保护人们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司法出了问题,那么人们的生活便会陷入黑暗。
大家看的很多关于黑社会的电视剧,里面展示的官员与黑社会勾结的情节,就是恶黑势力对于司法的挑战。如果没有官员的庇护,黑社会是不可能只手遮天,更不可能无法无天的。
就是因为一些官员知法犯法,为了利益而无视自己的心中的正义,忘却自己入职时的宣誓,才导致了百姓的生活被侵犯。
官员是保护百姓最关键的一道防线,只要官员的防线不被攻破,百姓的生活便不会出现裂痕。

而1991年,河南就发生了一件可怕的刑讯逼供案件。
当时的一个农民工胥敬祥因为在集市上买了一件马甲而被警察逮捕。被逮捕后,胥敬祥如实交代自己的所作所为,可警察不听他的解释,坚决认为他就是抢劫罪的嫌疑人,导致他被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
一直到他刑满释放的第十五天前,他才在别人的帮助下改判无罪。
只因买了一件绿马甲,胥敬祥就被认定为抢劫罪的嫌疑人
胥敬祥是河南人,家里的生活条件不好,所以他跟随村里其他的年轻人外出打工。
原本勤勤恳恳的胥敬祥备受村里人的好评,他踏实的性格成为他耀眼的优点。

可就在1991年,胥敬祥的生活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他被警察逮捕,并被指控为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
1991年的春节,胥敬祥跟随同伴一起回家过年,全家人都十分开心,十分珍惜这个团聚的日子。
胥敬祥也非常高兴,这种不用打工,还可以出门花钱的生活简直是一年中最幸福的时刻。
一天早上,他与大哥一起去赶集,为春节置办一些东西,这时候,他看上了一件绿毛衣。

他大哥当时还打趣他说,你怎么会喜欢绿色的东西,小心被戴了绿帽子。
但是,胥敬祥不以为意,他知道妻子朴实无华,不会动这些歪心思,并且他认为这个绿毛衣价格便宜,还正对他的尺寸。
胥敬祥再三思索下为自己置办了一件新衣服,之后,两人便开始正式“购物”。
回家之后,胥敬祥还和家里人炫耀自己用很低的价格买了一件很好的毛衣。
本来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胥敬祥就要回到公司继续打工了,可是,就在他与朋友们一起喝酒之后,他就被警察带到了派出所。
原来,他的一个朋友被抢劫了,除了丢失一些钱财之外,还丢失了一件绿毛衣。他的朋友就认为,胥敬祥很可能是这起案件的凶手。

当时,河南的这个抢劫案非常出名,凶手在很短的时间内犯下多起抢劫罪,所以警察十分着急破案,以对付上层领导下达的命令。
于是,可怜的胥敬祥就成为了替罪的羔羊。除了他之外,警察再没找到其他的证据,指向另一个犯罪嫌疑人,只能拿他下手。
胥敬祥感觉非常冤枉,他说自己的毛衣是从集市上买来的,当时和自己一起赶集的还有自己的哥哥,他可以证明。
但是,警察认为亲人之间可能相互包庇,所以没有听信他的这一解释,只认为这是他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随口编出来的理由,没有深入调查。
警察多次旁敲侧击,告诉胥敬祥他只要认罪,就可以被从轻处理,在里面关个几年就出来了。
如果他再不认清现实,承认自己的罪行,那么警察就只能依法办事,让他在监狱里度过后半生。

胥敬祥面对警察的言语刺激并没有承认罪行,因为他知道自己没做过这些。
可警察认为自己什么话都说过了,他还是不承认罪行,给大家带来麻烦,便开始利用一些“措施”让他张口。
就在警察的一次次刑讯逼供中,胥敬祥终于坚持不住,承认了自己实施了抢劫行为。
在最后一次庭审中,胥敬祥面对警察的提问,一改以前的态度,全部表示承认。
法院综合胥敬祥的态度和犯罪情节,判决了他十三年有期徒刑。
遇到好人,胥敬祥在刑满释放之前被无罪释放
刑满释放和无罪释放有什么区别呢?胥敬祥在监狱里待了十三年,就在还有十五天被刑满释放的时候,法院判决他无罪,他提前了十五天出狱。

单从结果上看,刑满释放和无罪释放似乎没有什么区别,可实际上,两者时间的区别非常大,甚至会影响一个人的命运。
刑满释放是指一个人服刑之后,从监狱里被释放,而无罪释放是指一个人没有犯罪而被释放。
两者从本质上来说是不一样的,刑满释放的人会被记入档案,他一辈子都要受“黑历史”的限制,甚至他的子女都要被他的刑罚而限制。
但是无罪释放的人不会被记入档案,他无论是参与工作还是参与社会生活都不会被限制,子女更是如此。

因此,哪怕是只有十五天就刑满释放了,胥敬祥被无罪释放也是更好的结果。
首先,没有人会认为他是一个小偷,给予他歧视的目光。其次,他可以像正常人一样找工作,回归到正常的生活。
最后,他还可以获得国家赔偿,赔付他这些年坐牢的相关损失。
当然,如果他能够在最初的时候就被无罪释放是更好的结局,如今,他已经在监狱里度过了十三年。
他的父母已经因为疾病离开了这个世界,他都没有好好尽过孝心,这将是他最大的遗憾。而他的妻子也在邻居们的闲言碎语中带着孩子改嫁了,他失去了原本幸福的家。
这些都是司法的不公正带来的影响,不论多少钱的赔偿都无法还给他大好年华,更无法还给他原本温馨的家。
通过,他的案例,我们能够知道身为司法人员,一定要秉公执法,自己的一言一行都有可能改变一个人的命运。而胥敬祥最终能够被无罪释放还要感谢两个人。

一个是警察李某贵,他坚持为胥敬祥发声,还为他到处奔波寻找相关的证据,为他最终的改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另一个是检察官蒋某生,他在执业过程中一直秉公执法,两袖清风。在李某贵找到他之后,他就开始寻找这个案子的疑点,然后为胥敬祥提起再审。
在他们两个的坚持之下,胥敬祥才最终被无罪释放,获得了应有的结局。
法律分析:刑讯逼供如何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刑讯逼供罪、*力暴**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力暴**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这里的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是关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也就是说,即使是在刑讯逼供的过程中将人打成重伤或者致人死亡的,也要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即使是有特殊身份的人也不会因为自己的行为而被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刑讯逼供罪有四个构成要件,第一个构成要件是主体要件,刑讯逼供罪除了要求行为年年级和精神状态都达到要求之外,还要求行为人有特殊的身份,也就是要为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就不可能构成刑讯逼供罪,因为他们没有刑讯逼供的条件。
第二个构成要件是主观要件,刑讯逼供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在刑讯逼供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状态继续。
过失是无法构成刑讯逼供罪的,任何一个实施刑讯逼供的人都不可能是在过失的状态下进行的。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入职的时候都会宣誓,宣誓内容包括他们的责任与权力,他们没有资格,更没有权力殴打犯罪嫌疑人。
第三个构成要件是客体要件,一个罪名的客体要件是这个罪名要保护的法益,像故意杀人罪要保护的法益就是生命权。

刑讯逼供罪要保护的法益是司法的正常秩序,也是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刑讯逼供,也就侵犯了司法的正常秩序,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有人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需要保护吗?这个是当然的,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定罪量刑之前都不是犯人,只是嫌疑人。
并且,即使是罪犯,他们也有和普通人一样的权利,不能被侵犯。只是他们可能会失去一部分权利,如政治权利,以及自由权等等。
最后,刑讯逼供罪的第四个要件是客观要件,也就是行为模式。刑讯逼供罪的行为模式就是依仗职权,为了拿到证据而随意殴打犯罪嫌疑人。
因此,对胥敬祥施以刑讯逼供的人肯定触犯了这一罪名,根据法律的量刑,他们要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量刑对于他们来说确实是太低了,毕竟因为他们的刑讯逼供,胥敬祥失去了十三年的自由时光。这一罪刑与胥敬祥的遭遇来比,简直无法比较,我国对于这一罪名的量刑的研究还应该有待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