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识产权与企业初创阶段
知识产权服务业在我理解包括的其实有三条,确权,用权,维权。
1.确权:基础类知识产权如商标,版权,专利等的申请认定及走向知识产权法院但不涉及到资金赔偿的法律途径。
2.用权:基于企业知识产权及现运营态势辅助企业带来的营业外收益
3.维权:特指走向知识产权法院涉及到资金赔偿的法律途径或预布局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把企业做一个阶段分类,大体分为初创阶段,产品阶段,市场阶段,然后我们再去做阶段分析。譬如企业初始阶段的权力确定,技术保护,产品预布局。产品阶段的产品规避设计,FTO,知识产权变现。市场阶段的同行分析,全网监测,侵权预警及诉讼等。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在企业的每个阶段知识产权在其中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们接着用几个案例来分析一下
2014年1月“嘀嘀打车”(即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入“微信”支付并推出返现活动后,各打车软件之间价格战逐上演。而“嘀嘀打车”在全线铺开的同时,却与他人的“嘀嘀”商标不期而遇,不仅“嘀嘀打车”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嘀嘀打车”四字亦陷入商标侵权的泥潭。(2)后在14年5月份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将“嘀嘀打车”改为“滴滴打车”经过约一年时间,这起案子于2015年5月在杭州中院开庭。在庭上,原、被告的说法都不一样。庭审进行了整整一天,当时没有当庭宣判。
周乐伦于2004年6月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于2008年1月获准注册。新平衡公司于1983年4月先后获得“N”、“NB”注册商标,于2003年4月获得“NEW BALANCE”注册商标。新百*公伦**司于2006年12月成立,于2008年6月获得新平衡公司授权在中国境内使用上述商标。
周乐伦在盛世公司等经营的“NEW BALANCE”商铺或者专柜购买了运动鞋,其中取得的*销单核**、小票、发票联等销售凭证中使用了“新百伦产品”、“新百伦鞋”等字样,运动鞋内底、外底有“NB”字样、鞋后帮上有“newbalance”字样、鞋面上有“N”字母,并无“新百伦”字样。
新百*公伦**司在“天猫商城”开设“新百伦官方旗舰店”、“newbalance童鞋旗舰店”,使用了“NewBalance/新百伦新品男鞋”、“新百伦童鞋旗舰店”、“New Balance/新百伦童鞋”及“NewBalance/新百伦 童装”等字样。新百*公伦**司“官方网站”中有“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New Balance新百伦”、“新百伦推出全新574”等字样,在其部分专卖店使用了“新百伦专柜”字样,并显示其专卖店有800多家且名称使用了“新百伦”字样。
周乐伦认为盛世公司、新百*公伦**司侵害了其“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权,请求判令两被告:1.停止侵权行为;2.盛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新百*公伦**司赔偿经济损失9800万元;3.两被告连带赔偿周乐伦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70990元,等。
一审法院认为:新百*公伦**司在“天猫”、“京东商城”专卖店商品图片下方、其专卖店在销售小票中、官方网站等广告中使用“新百伦”字样,均属于商标性使用。周乐伦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鞋(脚上的穿着物)”,新百*公伦**司被诉侵权产品为运动鞋,两者属于类似产品;新百*公伦**司使用的“新百伦”标识与周乐伦的“百伦”注册商标相似,更与周乐伦的“新百伦”注册商标相同;新百*公伦**司的使用行为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新百伦”并非“NEW BALANCE”的唯一音译,因此新百*公伦**司使用“新百伦”标识存在主观恶意。
综上,新百*公伦**司侵害了周乐伦涉案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周乐伦明确以新百*公伦**司的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从新百*公伦**司财务数据及利润数据的情况来看,新百*公伦**司在侵权期间(2011年-2013年11月)获利共约1.958亿元,综合考虑新百*公伦**司所销售的产品本身没有使用“新百伦”标识,其仅在销售过程中使用“新百伦”来介绍和宣传产品,故酌情确定新百*公伦**司赔偿的数额应占其获利总额的二分之一,即9800万元(含合理支出)。(3)
注案例(2)引自知识产权报及人民日报知识产权专栏。(3)引自IPRdaily
今天的文章我们用两个案例去看企业,在企业初创阶段对于商号的保护,对于主打产品名称的保护一定要走在市场化之前。否则面临的不只是法律责任还有高额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