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的一天,警方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出租房造假,随后迅速采取行动,破门而入,映入眼帘的是遍地公章*证假**,其中不乏XX教育局、XX民政局、XX大学钢印公章,还有假身份证、驾驶证、毕业证……数量之多、范围之广,令人瞠目结舌。
经过进一步审理,警方了解到,湖南男子林某2014年来宜打工,跟随老乡“学艺”,所谓的手艺就是制假造假。经过半年时间的“刻苦”练习,林某学成“出师”,“师父”将全套设备工具转让给他,支持其另立门户。
随后,林某租赁一套住房,专心制假。在他的“巧手”下,高等学校毕业证、身份证、资质证书甚至结婚证、离婚证样样俱全。为仿制更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等单位证件和公章,他还探索出电脑制图与手工操作相结合的造假方法,伪造出的*证假**件、假公章足以以假乱真。
经详细清点,林某共伪造各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印章135枚,其中国家机关印章13枚,事业单位印章58枚,学校印章64枚。查获扣押假身份证3张,以及包括户口本、毕业证、驾驶证、结婚证等在内的各类空白证件上千余份。

案情分析
林某制售*证假**件牟利,私自刻制国家机关印章,仿制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擅自为他人制作居民身份证件的行为严重触犯了刑法。
2018年11月,葛洲坝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林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犯伪造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犯伪造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反观本案,违法的不仅仅是林某,还有那些购买、使用这些*证假**、假公章的“顾客”。有人说,被人发现使用*证假**件损失的只是个人信誉,算不上违法,其实不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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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三)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真的假不了,反之亦然。真相终会被发现,事实终会被揭露。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坚决*制抵***证假**、假货,让“315晚会”掀起的打假之风成为一种常态,让*证假**、假货没有市场,让造假者生存越发“艰难”,我们的美好生活终将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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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葛检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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