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开展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活动,弘扬法治精神、提升法治素养,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云南、法治云南,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增强遵纪守法自觉,筑牢相关网络犯罪社会防线,2023年4月24日下午,五华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被告人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旁听了该案的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8月,被告人范某甲为获利,将其名下的一张银行卡供给他人用于非法支付结算,后该银行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非法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500万余元。被告人方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2020年,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帮助黄某某联系安排杨某某等人在昆明市向多人收买了银行储蓄卡及配套的密码、电话卡等信用卡信息资料上百份,并帮助黄某某转款支付相应价款。
法院审理
随着法锤的敲响,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理,庭审结束。庭审中,审判长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次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证据质证、控辨双方发表辩论意见到最后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对被告人的行为方式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后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期对本案进行宣判。
让广大群众通过参与庭审旁听,直击庭审现场切身感受案件的审理经过,以此强化广大群众对于身边人或者身边事涉嫌违法犯罪的警觉性、敏感性,增强广大群众对于日常生活可能涉及的新型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可能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关注度、识别度,在工作生活中能够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或免受不法分子的侵害,以提升人民群众生活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法官有话说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该起案件进行现场说法,围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犯罪行为成立及量刑等内容展开详细讲解。参加旁听的人员纷纷表示,这次“零距离”的普法,让他们更进一步感受到法律的正义和威严,深刻认识到不能将自己实名认证的卡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否则可能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或共犯。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的广泛应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相关罪名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几乎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信息获取、推广引流、技术支持、场所提供、支付结算等各个环节,广大群众稍有不慎,便可能踏入帮信罪的雷区。在这里提醒广大群众,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能抱有不劳而获的侥幸心里,避免在低成本高回报的利益驱使下剑走偏锋,触碰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来源: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责编:张曦
编审:沙兰梅
终审:周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