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扶危济困一直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但不幸的是在现实中,扶危济困冲撞了法律,最后造成情法两难的事情并不少见。
几年前,一部《我不是药神》轰动全国,一举将总是被人们忽视的少数病人群体带到了大众的目光下,使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主动为罕见病病人提供关怀。
但在最近的一起案件中,一个挽救了数百人生命的“药神”却再次面临公诉,我国的司法审判也再次陷入了情法两难的境地。

2022年3月18日,一名网名为“铁马冰河”的男子孙某(化名)因贩毒罪在河南中牟法院接受了公开审判,等到了决定他命运的时刻。
但奇特的是,这名“毒贩”没有像其他人一样被憎恨痛骂,反而引起了大众和媒体的广泛同情,更有百余病人为他联名上书求情,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孙某就是去年轰动全国的“贩毒妈妈案”的另一位主角,是为众多患者父母代购药品的人,而他也是该案中唯一至今尚未被释放的人。
安徽人孙某家中也有病人,他的女儿也患有那种较为罕见的癫痫类疾病,因此需要服用氯巴占这一对应药物。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一类药物在我国几乎没有合法的办法买到。

因为这种情况,孙某从2020年开始通过自己寻找到的渠道从国外购买药物给女儿吃,暂时解决了药物短缺的困难。
或许是因为自己是病人家属,对其他病人家属的心情感同身受。孙某找到了药物渠道之后并没有为了安全性而偷偷隐瞒,反而开始帮助其他病人代购。
更令人感叹的是,据本案中其他病友描述,孙某是所有代购者中要价最低的人。在国外当地卖近300元的药,孙某运送回国内并邮寄给病友往往只加价一百余元。
正因如此,孙某在病友中的口碑和名声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人来找他代购这一药品。但人人都感激他的同时,越来越多的代购也将孙某推向了违法犯罪的边缘。

仅仅一年后,2021年7月,频繁从国外购买违禁药品的孙某被公安机关和海关发现了端倪。并于当月逮捕了孙某和四名帮忙寄快递的病人家属。
而这四名病人家属中就包括轰动全国的“贩毒妈妈”李某。准确地说她并非贩卖,只是出于为孙某减轻压力的心态帮其转运快递逃脱检查,但因参与其中也被依法拘留。
五人被捕后,了解到了案件具体情况后,对他们该如何处理让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犯了难。五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显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穷凶极恶的毒贩,而是一群可怜的普通人。
经过缜密的讨论和权衡后,四名显然责任更轻,只是帮忙寄快递的病人家属,在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被认定为酌定不起诉先后释放。

但对于孙某这名“毒贩”到底该如何处理,显然成了一个更大的司法难题,因此直到近日才展开了审判工作,并且没有当庭宣判,显然需要更慎重的考虑。
对于本案来说,主要有两个法律及司法问题:(本文法律分析较长,请读者耐心观看)
1.“贩毒妈妈”李某被释放之后,为何又联系媒体表示自己要申诉呢?
这是因为李某如同我国大部分普通民众一样,对于我国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并不清楚。当她被关押的时候,一心只想被释放,没有考虑太多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但被释放后,李某了解到了酌定不起诉的真正意义。酌定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差别甚大,虽然不会再被起诉和坐牢,但当事人仍在不少情况下会被当作罪犯。
也就是说,李某虽然被释放了,但由于她的记录,对她以后乃至孩子的生活都会产生影响,而这显然是这名为孩子付出良多的“贩毒妈妈”所不能接受的。

那么她的申诉会成功吗?
对于本案情况来说,李某申诉自己无罪的成功可能性应当说微乎其微。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将其不定义为犯罪,除非其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
此处最容易为人所混淆的就是什么是“情节显著轻微”。显著轻微并非像人们所想的那样可以自由判断,而是属于低于入罪标准的情况,依照法律直接规定本就不属于犯罪。
而结合具体案情能够自行判断的,则属于“情节轻微”的情况。对于经司法机关判定属于“情节轻微”者,依法可以酌定不起诉。

对于本案来说,首先应明确,氯巴占虽然是为李某等人救命所用,但其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精神管制类药品,也就是刑法定义上的*品毒**。
而对于*品毒**类犯罪,我国的规定属于最为严格的一种,无论是*私走**、贩卖、运输、制造乃至容留他人吸毒都构成犯罪,并且不像其他犯罪一样有数量要求,只要有就是犯罪。
同样,这种严格也贯彻到了对主观动机的要求中。司法审判中贩毒者是否牟利,对于其定罪几乎不构成影响。因此,本案中的李某申诉极难成功。

2. 本案中的孙某会如何判决处理?
虽然目前外界*意民**对于孙某无罪的呼声非常高,有132名家属联名上书、按手印为他求情,有多家媒体持续报道跟进并对其抱有同情,其辩护律师亦对其作无罪辩护,但其被判决无罪的可能性仍然较小。
首先,前文已提及,*品毒**类犯罪是否定罪,一般与是否牟利和数量无关,而孙某代购品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品毒**。
目前多家媒体及辩护律师的无罪依据有两点:一是我国司法解释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二是我国曾在*品毒**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中提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但仔细审查两个法条就会发现其易被反驳的缺陷。
对于第一条来说,孙某药品售出价格和外国当地价格不一致,由于其提供服务者数量庞大,如何证明其运输成本和差价一致,恐怕十分困难。
而如果孙某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自己的出售价格就是成本价,那么就很难认定他“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就很难适用这一司法解释。

而第二个依据则适用更为困难。座谈会纪要对法官是否有约束力,首先就要打一个问号。其次,即便认定其为非法经营罪,孙某仍难逃惩罚。
除此之外,还有一点必要的考虑因素。假设判决孙某无罪,那么对于李某四人该如何处理?
孙某作为贩卖者无罪,李某四人自然也无罪,她们自然会都提出申诉,到时做出酌定无罪处理的当地检察院又该何以自处?

综上所述,浅见认为当地法院很大可能不会做出与检察院不一致的判决,仍会判处其构成贩卖*品毒**罪。
但是即便判处孙某构成犯罪,依本案情况,法官也会想尽办法在最低刑期内为其量刑。再加上羁押期间可以折抵刑期的规定,有不小可能此案宣判之日就是孙某回家的日子,并不会让他真的坐牢。
毕竟法院也不愿意看到此案会对外界造成不好的社会效果,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好心人争取最大的宽宥。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你认为会如何判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