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租车公司将车租给了甲,甲使用一段时间后,经济拮据,便伪造行驶证驾驶证买卖合同,然后将车以20万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乙,一段时间后,甲手机关机,微信不回,人间蒸发,租车公司通过定位找到了乙并向乙说明真相,于是租车公司工作人员和乙一起报案,问该案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被害者是谁?诈骗金额多少?
经过热烈的讨论,如何处理该案形成了三种观点。
一种是这个是民事纠纷,建议去找法院解决,因为甲跟租车公司合同真实有效,与乙的合同关系意思自治,或许可能带有民事欺诈的可能,但是甲履行了他的义务就是将车交付给了乙,即使物品瑕疵,但最多只是民事欺诈。
第二种认为这个是三角诈骗,本案中,甲欺骗了乙,但受害者是租车公司,与传统中的诈骗,受害者与被骗者是同一人不同。正确处理办法,应该是保护乙的合法权益,将汽车交付给乙,让受害者租车公司报案,通过刑事追诉来维护他的权益。
第三种认为属于一罪的盗窃罪。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了汽车然后将汽车卖给了乙,然后民事欺诈了乙。所以正确处理办法是将汽车追回,退赃给租车公司,乙被民事欺诈,去法院进行起诉。
显然这就是法律的有趣之处,秉持着不同的观点,处理着各方利益,影响着许多人的命运前途和财物分割。
经过一番思考我提出第四种观点:甲通过合法租车合同合法地占有了汽车,然后伪造材料是犯罪预备,当卖给乙的时候,一行为同时侵犯了租车公司的汽车财产权和对乙20万财产处置的无瑕疵意思愿望。所以仔细分析,甲合法占有汽车,只是民事租赁合同,接下来伪造材料是买卖的预备,当实施买卖时,主观意思已经明显表示为两层。1.合法占有租车公司财产却卖给了乙,表面看是无权处分的民事纠纷,实际涉嫌侵占罪:将合法占有变为永久的非法占有。2.伪造材料,虚构这个汽车属于自己的事实,隐瞒了真相,使乙陷入错误认知而处分自己的20万元,所以对乙构成了诈骗罪。
综上第四种观点所述,建议的处理办法是:由于侵占罪属于绝对的不告不理,因此公安机关不会立案,对于乙被诈骗的事实涉嫌诈骗罪,诈骗金额是20万予以刑事追诉,由于乙不构成善意取得,理由是租车公司已经登记足以对抗善意取得所以应该将汽车归还给租车公司。
那上述三种观点的评析如何。
第一种观点,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区分关键点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当乙人间失联以及伪造材料足以证明非法占有目的明显,所以用民事欺诈来评价不利于保护我过民事双方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种观点三角诈骗关键点在于财物的同一性以及受骗者有权处置受害人的财物。举个例子,甲敲门,乙的保姆开门,然后甲说我是乙的秘书,现在过来拿乙的笔记本电脑,然后保姆将笔记本电脑交给了甲。在本案中,受骗者是保姆,受害者是老板乙,所以叫做三角诈骗,仔细分析特征,财物是同一个都是笔记本电脑,并且保姆有权处置交给了甲,那将这个模型套入本案,那三角诈骗显然不构成。
第三种观点,盗窃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密码窃取他人财物,关键点在于窃取就是将他人占有的物品非法占为己有。本案中甲是合法通过租车合同占有汽车的,不存在窃取行为,故不构成。
以上只是打工思考,不构成实质或强制的意思指导,仅代表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