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钟读懂香港保险 (香港保险百科全书)

(金融:保险 - 银行 - 证券)

《香港保险”全球保“:面向全球销售,全球保障,全球理赔!》

香港发现 4月7日

【面向全球销售,那么必然理赔也是面向全球理赔。在香港经营的保险公司都是跨国保险集团,服务遍及世界各个角落,因此香港保险可以为受保人提供全球理赔服务,这一项是内地保险公司无法比及的。

2016年7月,德国恐怖袭击

前些天,德国火车斩人事件,造成4名港人受伤。香港社会福利署随即决定批出紧急援助金予德国火车伤人遇袭案的两个家庭,每个家庭获批5万港币,共10万。保险公司除了像伤者家属提供紧急援助金外,并答应承担医药费以及稍后的医疗运送费用,理赔后续展开。

2015年内地案例

客户2003年投保的,已移民加拿大很多年。去年不幸发生重疾,脑中风,在加拿大就医。诊断证明都是当地医院出具的英文报告。两封邮件,快速为客户顺利办理理赔,并额外退还一年保费。

内地人如何享受售后和理赔

一经在香港合法投保,客户将来的售后和理赔服务均无需亲自到香港保险公司办理。香港保险业实行代理制度,每个客户终身都有一个保险顾问(内地称之为客户经理)专人服务。

如有需要,客户可以选择两种理赔方式:

1、客户直接寄索偿单据或别的服务申请给自己的保险顾问,带回交给公司,完成专人理赔跟进,理赔完毕,由公司直接寄有客户姓名的现金支票予客户,并去信确认。

2、客户直接跟保险公司客服部联系,将索偿资料寄往公司,公司理赔完毕后,将现金支票寄予客户。

另外,每个客户,都会拥有一个网上服务账户,可以透过公司网址,了解自己账户数据。并每年均可收到红利派发信息的信息,以及与服务有关的信息通知。

实际上,香港保险的索偿流程(即理赔流程)很简单,只需要填妥申请表格,提供所需的医疗文件和医疗报告,邮寄给香港的保险顾问(保险代理人),剩下的就是等保险顾问把理赔的支票邮寄回去!

索偿申请手续(索偿表格可以在保险公司网站上*载下**)】

解析:

其实关于买保险而言,任何国家的本国或外籍人事都可以买,在大陆也是一样。被保险人在世界任何角落发生风险,也是同样需要理赔的。这点任何国家的保险公司都是同样的操作,根本不分什么内地与香港有什么不同。作者应该好好了解一下内地保险的理赔运作。例如全球医疗,全球意外等等,重疾险是达到理赔条件就可给付,与你在哪里无关。所以这个“面向全球销售,那么必然理赔也是面向全球理赔。”并不能作为香港保险比大陆保险优秀的依据。

“由公司直接寄有客户姓名的现金支票予客户,并去信确认。”“公司理赔完毕后,将现金支票寄予客户。 ”这个流程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就在所开支票,如果是在客户生活在大陆,客户可以在哪里承兑,是在大陆还是只能在香港承兑,如果在香港承兑,那就只能存入香港银行,又怎么能及时的回到大陆急于用于治疗或其他。中国大陆与境外地区存在法律法规制度的毕竟不同,根据银行现行规定,大陆银行是不能直接承兑香港的现金支票的。方法可能大家肯定能找到,但重要的是及时性是否能达到,毕竟那可能是别人的救命钱。保险配置的规则还是那句老话“未来你的风险在哪,就在哪里配置。”如果仅仅只是作为资产配置中的分散投资,可以相应的配置一些外币资产,但不建议配置长期资产,在汇率风险时能及时撤出。毕竟香港保险是以美元或港币来理赔的,汇率风险是我们无法把控的。

在我国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明确规定。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2007年1月5日发布。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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