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消费者违法吗 (现在打假可以知假买假吗)

职业打假人正在陷入某些困境。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食品”、“十倍赔偿”、“打假”为关键字进行检索,可以获得2022年裁判文书数百篇。随机挑选前100篇进行梳理,可以发现,各家法院判决中支持惩罚性赔偿的有19篇,不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共有81篇。 法院在认定不予惩罚性赔偿时的判决理由除证据不足外,普遍认为民间打假人以索赔为目的,不应认定其消费者身份。作出支持民间打假人惩罚性赔偿要求的法院则认为,不能否认其消费者身份。

职业打假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为*器武**,通过知假买假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假货”销售者或生产者,支付一倍、三倍甚至十倍赔偿。从1995年“中国打假第一人”王海出现至今,打假行业几经沉浮,打假者时而被奉为“英雄”,时而被贬为扰乱市场秩序的“谋利者”。

打假人知假买假属于欺诈吗,知假买假是否构成欺诈案例

职业打假者到底算不算消费者?

那么,民间打假人到底算不算消费者,应不应该获得惩罚性赔偿呢?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民间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虽然是购买者范畴,但是目的是为了获得加倍赔偿或惩罚性赔偿,并非出于“为生活消费需要”,故这种“知假买假”者,不宜被认定为“消费者”。在知假买假的情形下,尤其是构成职业索赔的知假买假,一般无权利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对此行为进行法律救济,尤其是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不符合民法典关于权益保护以及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相关法律的宗旨是严格生产者、经营者对于商品,特别是食品、药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对“知假买假”者赋予了法律救济或者可以获得高额赔偿的权利。

还有法律专家指出,民间打假人的打假现状,是由于司法解释的制定初衷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所致。

鉴于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性,司法解释希望通过支持“知假买假”的行为震慑商家,倒逼经营者改进不良商业行为。然而,一些民间打假人通过商业化、集团化的“知假买假”牟取私利,部分手段甚至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不仅未能实现对社会的积极意义,反而造成了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秩序的破坏。将稀缺的司法资源用于民间打假诉讼,实际上是弱化了对普通消费者的保护,故而很多地方开始对民间打假人感到反感,造成了“打假难”的现状。

浙江杭州警方曾经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起以职业打假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3名,查实的涉案金额近1000万元。经审查,该团伙频繁活动在杭州市及周边区域内多家知名大型商超,以找瑕疵商品再破坏,涂抹、擦除生产日期,抽走或调换合格证,故意放置异物,蓄意藏匿临保商品待过期后再购买,夹带问题商品调包等手段,以维权为借口,敲诈超市钱财。另外,该团伙以协助找出过期产品、帮助超市对付其他职业打假人的滋扰为由,迫使超市交纳“咨询费”和“保护费”。

这样的案例,也引发网友对“职业打假”的热议。“到底应不应该支持职业打假人”,“为何超市总被打假”,“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职业打假和假打什么关系”……广大网友对职业打假人褒贬不一,议论纷纷。

打假人知假买假属于欺诈吗,知假买假是否构成欺诈案例

打假还是假打?

众所周知,惩罚性赔偿制度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包括支持疑假买假打假,希望通过培养一批像知名民间打假者王海这样的人,来和假冒伪劣商品作斗争。打假既要靠官方这个“主力军”,也要依靠群众这个“游击队”,发动群众,动员消费者打假,打一场针对制假售假的人民战争。如果包括民间打假人在内的亿万消费者都参与打假,假货就会如同“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市场就会净化,消费者的权益就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比如,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经作出两份民事判决,对民间打假者针对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主张10倍赔偿金予以支持。青岛中院的判决书这样写道:“上诉人销售不安全食品,危害公众健康,其不反省自己,反而指责被上诉人以营利为目的,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即使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其行为同时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净化市场的作用,法律规定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就是对这类行为的褒奖。欲要杜绝被上诉人的营利,上诉人最好的办法就是不销售不安全食品。”

假打则是指明知厂商没有欺诈行为,却故意栽赃陷害,调包、投放异物等骗取惩罚性赔偿,或者没有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而直接索要财物。

比如有的超市一些食品临近过期,有人故意将这些食品塞进货架最里面,让售货员理货时发现不了,等食品过期了再取出来,以买到过期食品为由进行索赔。还有的更过分,直接将过期食品带进超市,放在货架上,让其他人买后索赔。也有人采用“钓鱼式”购物方法,故意让商家把商品弄出问题后索赔。

如果以打假为名,实则是敲诈勒索,这种职业打假干不得。碰触法律红线,违背诚信原则,通过偷换商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打假,更是严重损害市场主体权益和市场秩序。

2019年5月,*共中**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强调,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同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院2021年12月编发的文章称,“知假买假”后的索赔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关键在于对行为人主观目的和行为方式合法性的考察,“知假买假”后索取的赔偿数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范围或者合理范围,或者索赔多次且数额较大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在索赔过程中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打假人知假买假属于欺诈吗,知假买假是否构成欺诈案例

打假江湖

2021年10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举办第六届3·15打假论坛,与会专家达成共识:要坚决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不折不扣地落实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让惩罚性赔偿在打假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更强大的作用。

“应当动员更多的公民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向行政机关提供线索,配合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与会专家认为。

实践证明,知假买假者、疑假买假者等惩罚性赔偿请求人是法治社会中睿智理性的消费者,是广大消费者维权的开路先锋,是侵权者的啄木鸟,是失信者的克星,是违法者的天敌,是行政监管机构的得力助手。建议各地法院予以鼓励与支持疑假买假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与会专家还建议,最高法进一步细化司法解释,推出一批具有标杆性和引领性的示范案例,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向消费者和经营者发出清晰的裁判信号,才能够发挥法律固根本、利长远、稳预期的社会功能,才能让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好地制裁失信者、补偿受害者、奖励维权者、教育企业界、警示全社会。”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打假行为的边界也有待进一步厘清。在对民间打假人合法性地位进行正面保留的同时,也需要通过制度规范对其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定,避免其肆意妄为衍生过多负面影响。首先,应当通过法律规范明确民间打假人的打假手段;其次,应当适度探索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分级适用,细化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规定;最后,对于恶意“假打”行为,应当通过刑法途径予以严厉打击。

在法治的框架内,建立一个消费者、经营者、监管机构以及司法机关等多方共治的良好市场环境,才是肃清打假乱象,正本清源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