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打假日”!今天有各种消费问题暴露在大众的视线中。

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因此一定要熟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千万不要到真的遇到消费问题再追悔莫及。
拿起法律的*器武**,依法争取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不要吃“哑巴亏”!
1.拒绝“刺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第三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首先小编要告诉大家的是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在购买商品时经常遇到“刺客”,而大多数情况是因为商家没有明码标价的缘故,然而商家是具有明码标价的义务的。
快去给商家上一课吧!
2.7日无理由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载下**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现在众多带货博主都拿“七天无理由退货”营销,可是除了特殊情况之外,这本身就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我们依法享有的权利当然要适用啦!

3. 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第二、三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商家设立的“禁止自带酒水”规则属于其利用优势地位而设立的霸王条款,额外强加给消费者义务的做法无效。
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还有多少人不知道这个事情!我想大部分消费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都会选择妥切的,然而今天你在知道

之后就不要保持沉默了,要敢于发生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不法侵害说不!
4.遇到问题该如何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在现实生活中难免会遇到消费问题,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因此了解自己的正确的维权方式是非常重要的。
这些维权途径是循序渐进的,我们可以逐步采取行动,千万不要吃“哑巴亏”,这样不仅对我们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且还会助长不法商家的嚣张气焰!
好啦!今天的普法专栏就到这里啦!欢迎大家关注小编!感谢大家的支持和喜欢!!! 希望这些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