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药品销售政策依据 (药品销售管理办法)

各零售药店、广大市民朋友: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更好地发挥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哨点”作用,全面落实科学防控措施,坚决筑牢疫情防控安全屏障, 现就进一步加强“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四类药品销售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1.各零售药店售卖四类药品和感冒药品(以药品说明书标识的“功能与主治”或“适应症”出现感冒字样为准)时必须通过“抚州市四类重点药品购买登记系统”上报购药人信息及药品信息,不漏一人;要认真询问是否为实际用药人;如为代购者,必须告知实际用药人及时到发热门诊就诊。

2.各零售药店门口要严格扫码管理,所有顾客进店前都要戴医用口罩、扫“场所码”、测量体温,仔细查验购药人实时健康码和行程卡,询问高低风险区接触史,查看48小时内核酸检测情况。顾客如有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健康码、行程码异常等情况,零售药店应不予进店购药,劝导其前往发热门诊就诊,并在20分钟内将相关情况上报所在街道(社区)。

3.各零售药店要加强空气流通,保持环境卫生,定期消毒顾客经常触摸的部位,视客流量情况适当增加消毒次数;员工佩戴医用外科及以上级别防护口罩,着工作服上岗;按规定频次进行核酸检测,每日健康监测,出现异常情况时不得上岗,并立即前往发热门诊就诊。

4.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行业监管责任,开展常态化督导检查,对发现违规销售四类药品等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停业整顿;屡督屡犯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导致疫情传播扩散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吊销营业执照和执业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请广大市民朋友共同监督,如发现零售药店未严格落实以上疫情防控措施,请拨打“0794-8262966”进行举报,希望大家积极配合做好各项防控措施,奋力夺取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全面胜利,共同守护我们的健康生活!

规范四类药品销售措施,药店四类药品的销售管理

来源:抚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