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5日,王某通过淘宝公司经营的闲鱼平台下单购买了“SandroMaje2020全新连衣裙”、“Sandro全新粉色外套”、“Sandro白色针织外套”等三件衣物,共计花费2333元。4月11日收到上述货品后,王某发现,所购买衣物与于某在闲鱼APP主页上展示的货品以及聊天时发送的图片并不一致。为核实货品真假,王某于4月14日到该品牌授权的旗舰店购买同牌同款同型正品衣物。经比对,于某销售的明显不是正品。同时,王某向Sandro品牌官方和其他在于某店铺购买类似货品的消费者查证,于某的销售渠道、包装外袋、既往销售记录等均存在非授权和虚假情况。更可怕的是,王某进一步查证,于某在主页上的介绍信息、承诺信息、衣物信息等也存在虚假。

故此,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于某存在经营欺诈,要求获得三倍。除此之外,王某进一步认为,淘宝公司对于某长期欺诈消费的事实视而不见,反而提供“信用极好”的背书和担保交易服务,损害了原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例分析
问:闲鱼平台背后的老板淘宝公司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补充责任。
闲鱼平台系被告淘宝公司经营的网络交易平台,王某从闲鱼平台购买于某出售的商品,王某系与于某之间建立的网络购物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问:王某认为对于某长期欺诈消费的事实淘宝公司视而不见,而且提供“信用极好”的背书和担保交易服务,这种认识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不应该认为是一种担保。
本案中,淘宝公司在其平台上已经对涉案商品销售者于某的相关信息予以公示,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已经尽到其应负的义务。闲鱼平台在交易页面显示有“担保交易”“信用极好”字样,仅是为买家购物提供一个参考指标,并非以此为卖家提供背书或担保,王某以此为理由要求平台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