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翠华诉王铮韵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网络交易中买家基于货品本身与与网店描述是否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商家进行的评级、评论,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买家给“差评”不属于*辱侮***谤诽**行为。
基本事实:
原告:申翠华
被告:王铮韵
申翠华在淘宝网注册成立名为“思思美国正品代购店”。王铮韵在“思思美国正品代购店”订购了一条摩登弹性超显瘦拼皮裤,在收到货品后,王铮韵发表了买家评论并给出了差评。之后,双方为差评事宜产生了争议,王铮韵又追加评论了自身感受。
申翠华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王铮韵撤销两条差评,公开书面道歉;2.判令王铮韵赔偿损失7178.80元。
裁判理由: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首先,王铮韵根据自身感受及事情经过在淘宝网上给予差评及追加评论,并未使用*辱侮***谤诽**的方式;其次,申翠华也未提供证据来证明因王铮韵的差评而导致申翠华的商誉受损的事实。
一审法院判决:申翠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申翠华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系争焦点是王铮韵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是否对申翠华经营的淘宝网店构成了网络侵权。
淘宝网设置买家评*功论**能的目的就是出于网络购物具有虚拟性的特征,希望通过买家网购后的真实体验评论在买卖双方之间构建一个信息对称的平台。本案中,王铮韵作为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申翠华的淘宝网店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差评,而买家在淘宝网上给出何种评级和评论往往系基于货品本身是否与网店描述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且买家作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卖家则不能过分苛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从申翠华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王铮韵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并非系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因此,从主观上来看,王铮韵的行为并非属于*辱侮***谤诽**行为。故王铮韵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并不构成网络侵权行为。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