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薪资所得免个税吗 (境外劳务所得个税怎么算)

自2020年1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该政策出台后,除了继续沿用原来的境外所得个税处理的原则和征管方式之外,还与新的个税法接轨,作出了新的调整和完善,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更加统一。那这份最新的公告中具体有哪些变化?又有哪些地方是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呢?

境外所得个税减免政策,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

一、哪些收入属于境外所得?

根据这份公告规定,下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总结下来就是除了受雇与国外且从事正规税务收入的,还有就是投资海外房产的租金回报都被纳入了境外个人收入所得。

境外所得个税减免政策,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境外所得的计税方式是怎样的?

知道了哪些要纳税,接下来该怎么计算呢?其实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税方式与新个税法相同,分为综合计算与单独计算:

  • 1、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 2、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三、境外税收抵免是如何进行的?

根据这份公告,居民如果已经在境外的国家或地区依自己所得缴纳了所得税,那么这部分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得到抵免。

但这个抵免不是没有限额的,限额如何计算呢?公告也给出了下面的计算公式:

  1. 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 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 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4. 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这份公告的规定,如果居民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以上公式中的抵免限额,那么以实际缴纳的税额进行抵免;如果高于抵免限额,则按抵免限额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那什么情况是不能抵免呢?

  •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 2、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 5、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四、申报及代扣代缴方式

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其实早前的CRS,到现在的这份公告出台,意味着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执行力度将会大大增强,全球资产也将更加透明。一步步的措施也促使大家更合理、合法报税,如果配合上优质的税务工具去节税、省税,那也将会如虎添翼。

境外所得个税减免政策,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