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城律师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姜天岳

姜天岳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政府法律服务 园区开发建设
国有资产运营风险防控
某地供热企业拟与该地国有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成立,供热企业拟转让或出资供热特许经营权给合资公司。
为保证依法合规,住建部门找到槐城律师,希望律师论证下,供热特许经营权是否可以转让或出资,有没有程序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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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特许经营权
是啥概念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其中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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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特许经营权
是啥性质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必须设定行政许可。
由此可见,包括供热特许经营权在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属于行政许可。
通常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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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特许经营权
有价值么?
要想知道供热特许经营权是否价值,需要明确供热特许经营权是否像专利、商标一样属于企业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的构成要件需要满足三个要件, 一是该资产能够独立划分,二是有对应的有形的合同或资产;三是可以处置 。
热特许经营权为专项行政许可,可以与企业分离;
供热特许经营权存在对应特许经营协议和基于特许经营协议投资的资产;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明确供热特许经营权可以转让,那么供热特许经营权实际为企业的非货币资产,自然是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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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特许经营权
可以转让或出资么?
既然供热特许经营权是有价值的,是不是就可以转让或出资了?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放弃供热经营权。转让、移交供热经营权,应当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条件的受让人或者接收人,并经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核准。
由此可见,供热特许经营权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需要经过主管部门同意。
都可以转让了,是不是还可以用供热特许经营权出资呢?
这是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第2款,公司股东目前仍然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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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结合实务经验,针对转让供热特许经营权的法律风险,槐城律师建议:

(一)供热企业转让供热特许经营权, 需先向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
(二)转、受双方可以据实提高定价, 若其一方为国有企业,必须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供热特许经营权进行评估,作为定价依据 。
(三)如果供热特许经营权存在被质押的情形,那么 转、受双方还需取得债权人同意,解除质押 。
适用法律: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查、维修、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放弃供热经营权。转让、移交供热经营权,应当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条件的受让人或者接收人,并经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核准。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投保供热责任险。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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