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家反对打假伪科学 (打假被说知假买假怎么反驳)

近日,有全国人大代表提议,要遏制职业打假人的恶意索赔行为。

对于职业打假行为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历来争议很大。个人认为,对此还是应当听听人民群众的意见,法律本来就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为什么有人反对职业打假,知假买假以后以厂家名义打假

标注 纯属疑问

在这里,先请大家看看摘录于(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部分判词,个人非常欣赏该判决。

[鼓掌]“没有了制假、售假行为,打假现象自然而然就消失了”。

​​[鼓掌]“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

​[鼓掌]“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离最基本的人*意民**志”。

​[鼓掌]“打假的目的可能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谁也不是纯粹为了体验诉讼程序而到法院来走一遭的”。

​[鼓掌]“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利益···制假、售假获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为了获取合法利益,无可厚非”。

​[鼓掌]“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鼓掌]“要求法院支持制假、售假的利益否定打假的利益,是与制假、售假者一个立场的腔调”。

​[鼓掌]“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

虽然青岛中院的这份判决最终被山东高院撤销了,但山东高院并未否定上述说法,只是以“消费者无法证明涉案红酒有毒有害、消费者购买时是明知无中文标签”为理由撤销的。

个人认为,应当支持“知假买假”,具体理由如下:

一、“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

为什么有人反对职业打假,知假买假以后以厂家名义打假

1.消费者、销售者、生产者是互相对应的三个概念。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时,并不因知道商品存在问题而变成销售者、生产者,其仍然是消费者。如果有人非要为此创造出什么“假消费者”之类的词汇,我只能无言以对。

2.《重庆高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解答》明确规定:“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是消费者”。该解答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约束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是经营者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基础。对于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赋予其消费者地位并享有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对于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有积极意义。

3.2014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就相关问题答复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表示: 消费者的概念应当作广义的理解,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定义并未将“知假买假者”排除在消费者之外。不能仅以购买人主观上明知所购商品为假货,就认为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凡是与经营者进行交易,除非其自身也是经营者外,应被看作是生活消费。 如果在此之后,因为具体形势发生了新变化,需要遏制打假行为,那么基于当前社会形势,则应当再次回归到“支持打假”的路线上来。

为什么有人反对职业打假,知假买假以后以厂家名义打假

图片来源于网络截图

二、如果“知假买假者”有违诚信原则,那么“制假者”则更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支持“知假买假”,就是变相支持“卖假”。

1.司法实践中,经常会以“知假买假”有违诚信原则,作为不支持消费者的理由之一。但我想说的是,难道掺杂、掺假、虚假宣传、不如实标注商品信息就诚信了吗?诚信原则不应只约束消费者。要知道,必然是先有“制假”,而后才有消费者的“知假”,既然大家都违背诚信,那么法律更应当倾向于保护消费者,法律的名称不正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吗?

2.诚实信用是民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法律的适用规则,在非穷尽法律规则或为实现个案正义的情形下,原则上不应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作为裁判依据。

三、在食品药品领域“支持”知假买假行为,而在其他商品领域“不支持”知假买假行为,有失公平,其他商品同样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客观来讲,“知假买假”确实不太符合现行法律对于“欺诈”的规定,但是:

1.消费者未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不等于经营者就未实施欺诈行为,只是未能欺诈成功而已,不能改变经营者在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欺诈行为的事实。

2.我国现行法律对食品、药品领域是支持“知假买假”的,原因在于食品、药品直接关系人身安全,是特殊的消费产品,是在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等重大安全事件频发的背景下而作出的立法。难道其他商品就不事关人身安全吗?一个不合格的插线板完全可能导致火灾发生、一套不合格的家居产品完全可能导致各种疾病,不合格的手机、充电宝、数据线、燃气灶、洗衣机、电视机、烤火炉等等,都可能危及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不只是食品、药品才危及人身安全。

3.法律的作用除了制裁违法行为以外,更重要的是预防违法行为,不是非要等到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才去制止、才去立法。

四、“知假买假”不能等同于“职业打假”。

何为职业打假,事实上并无法律的明文规定,我也自知没有资格对“职业打假”进行定义。但普通消费者“知假买假”不能等同于“职业打假”。前者是在购买商品之时发现了商品存在问题,后者则是专门寻找有问题的商品进行购买,两者之间是存在本质区别的。职业打假是否应当得到支持本文不作评论,但个人认为知假买假还是应当得到支持。

五、“知假买假”不会浪费司法资源,也不能为了减少投诉、减少诉讼就转变为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受理诉讼案件,是相应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也是相应部门存在的意义,投诉过多、诉讼过多的根源不在于消费者,而在于“制假者”。鸡蛋无缝,苍蝇自然不会去叮。唯有坚决打击“制假行为”、净化市场,才能真正的减少投诉、减少诉讼。

六、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权利,才能真正的增强消费信心。

为什么有人反对职业打假,知假买假以后以厂家名义打假

为了释放内需,促进消费,助力《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该保障意见虽然不能直接支持“知假买假”,但 明确指出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对于生产经营者虚构、夸大商品和服务的功效,构成欺诈的,要支持消费者的惩罚性请求, 引导生产经营者通过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获得竞争优势、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七、市场主管部门精力有限,发动、依靠人民群众才能真正做到净化市场。

为什么有人反对职业打假,知假买假以后以厂家名义打假

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张学武表示,仅食品领域每年就有超过100万件的打假事件。100万件,哪怕并非全部属实,也是相当惊人的数字,而这还仅仅只是食品领域。

至于整个消费市场,到底有多少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缺斤少两的行为,本人未作过调查,但我相信大家自有判断。事实上,不严厉打击“制假”行为,不仅仅是对消费者的不公,也是对诚信经营者的不公。

八、特别提示:维权当合法,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为什么有人反对职业打假,知假买假以后以厂家名义打假

图片来源于网络截图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